民法总则第185条评析_民法总则第85条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0:56:14 人阅读
导读:区别:是子母概念,即:民法总则是子概念,民法是母概念,民法包含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上部,是民事活动的总纲领。与下部[分则]合并统称为民法。[民法]:...

区别:是子母概念,即:民法总则是子概念,民法是母概念,民法包含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上部,是民事活动的总纲领。与下部[分则]合并统称为民法。[民法]: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请见第二条。附: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该条是对营利法人监督机构的职责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需要依法登记成立。

  1. 《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此条承认事业单位法人的地位与分类,事业单位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之一。

  2. 之前事业单位都是公办的,不需要登记,依法成立就具有法人资格。而现在部分省份已经把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比如民办学校也认定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那么就需要登记才具有法人资格。

  3.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4.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5. 对意思表示的解释,需要区分是否有相对人,而且,在做裁判时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意思表示的内容,避免偏颇。诚信原则是个兜底条件。

  6. 《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7.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8.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9.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10. 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11.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您好,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弥补了《公司法》的缺失。第八十三条将明确了刺破“法人面纱”的规则适用于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切营利法人,且出资人不得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其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只要发现法人逃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即使法人的独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税务机关也有权要求法人的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出资人不得以自己不是责任主体或仅应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抗辩。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规定尚有两大局限,一是仅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未规定非公司法人出资人责任;二是法人股东可能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而《公司法》没有针对这类情形的相关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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