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_拆除违章建筑,是否有补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0:34:00 人阅读
导读: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拆除违建是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依法行政,拆除违建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法...

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拆除违建是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依法行政,拆除违建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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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过这种情况,住平房时家家人多房少,又没有严格的城管规化,特别是孩子大了结婚住房大多是加盖自建的,所以城市改造动迁时只要有单独户口居住的,按历史遗留,同样的给予了安值和补偿。而另有为得安值补偿赶建的是按违建无偿拆除了,我觉得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所以说违建是否会有补偿还是要看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具体的情况及当地界定依据了。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虽然仅仅两句话,但因不同解读,理解不一,基层执行起来非常困惑。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清晰,基层执法部门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时发布、公告什么内容等问题上,意见很不一致。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土地使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筑。

所以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都有权按规定下发停工和整改通知书,但强制拆除的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来执行。

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常见于征地拆迁的项目中。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拿到责令限期拆除的那一刻,内心是非常焦虑和恐惧的。因为通知书中都会说,请限于某月某日自行拆除。若不自行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当然,不会有谁会自己把自己的房子给拆了,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自己的房屋会被强拆呢?

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书,随即就被强拆的现象。且强拆过后还不予补偿,这会让被拆迁人遭受巨大的损失。

那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后,是否意味着房子就真的保不住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知道“责令限期拆除”的由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责令限期拆除,只能针对于违法建筑。意思就是说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才能下达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是合法合理,那么久没有被强拆的理由,自然也不该有责令限期拆除这回事。

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这是另一个话题,在此不展开叙述。那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是否就意味着房子就一定会被拆呢?

在征地拆迁中,为了达到高效低成本的拆迁目的,行政机关下达的限拆通知数量远超过平时,甚至部分行政机关以此为要挟进而逼拆、强拆。在这样的前提下,程序上必然会存在极大漏洞。反馈到实际拆迁中的现象就是对违法建筑认定程序的合法与否。排除这个问题,更为明显的是作出限拆的主体、限拆日期、限拆文书送达以及文书内容等,在实践中都存在着极大的违法性。

对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有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暂时中止强制拆除的推进。

也就是说,即使到了文书作出后6个月内的最后一天,行政机关也无权径行拆除涉案房屋,而必须等到起诉期限届满后再推进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实践中那种今天贴出文书,明天就来强拆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自然有法定救济的权利。即:

1)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60日向相关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应当提出抗辩。

2)行政诉讼:如果被拆迁人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那么应当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在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一定不要慌。一步一步缕清程序,找出征收方的违法点,进而复议或诉讼,也是有很大可能能保住你的房子的。

案件概要:

1999年4月,山西省太谷县王女士的丈夫与太谷县水秀乡***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在此开办企业,大力发展林木,经过多年的努力,将原本的荒地变成林地,但是,2017年5月却收到了太谷县明星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土地承包人三日内拆除其承包地内搭建的房屋。

办案经过:

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女士的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由于土地的原承包人王女士的丈夫2012年已经去世,王女士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是,王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太谷县明星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审开庭时,中师秦律师通过法律和事实证据,多方证明了,王女士所建房屋系看护房,依法无需办相关审批手续,其房屋为合法建造,而被告也无法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明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最终,太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太谷县明星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中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通过本案能发现行政机关的以下三个违法点:

1、合法建筑被认定为“违建”

被告对于原告房屋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原告于1999年4月取得该荒地的合法使用权,原告在该地上建看护房属于合法建筑,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看护房是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故原告的房屋并未违法法律规定,属于合法建筑。

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的看护房很早就建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适用2008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3、征收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保证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无权认定且单方面认定违法建筑后,要求原告三日内立即拆除房屋否则实施强拆,被告未告知原告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原告的救济权利、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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