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要件_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5:02:03 人阅读
导读:一、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符合哪些条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行为人必须使用...

一、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符合哪些条件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三)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思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要注意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是绑架劫持人质限制其自由,并以杀害、伤害被劫持人等威胁其家属或者单位交付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属于从犯,按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撅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定刑: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财物数额大;多次;引起后果严重等。未遂犯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一、先放上《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再来说说这个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这一句比较好理解。那么什么叫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举两个例子体会一下;1、我的车子被人蹭了,我预估我的维修成本大概是600元。对方赶时间,不想报警处理。我跟对方说:想私了的话,就给我1000元,我自己去修车。否则我就报警了,按法律流程来。这不是敲诈勒索。2、我的车子被人追尾了,对方是某高校的副校长醉驾了。两边人都没有受伤,我的车尾凹陷受损,维修费大约2000元。对方近期正在竞选校长,不想报警处理。我和对方说:给我10万元修车费,不然我就报警,让你身败名裂,从此晋升无望。这就涉嫌敲诈勒索罪了。(只是举例子,请读者不要较真。勿喷)

楼主可以跟该专利权人谈判,只要别采取虚构事实胁迫对方的行为,应该不算敲诈勒索,也就不算犯罪,如果真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比如,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对方,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自愿地处分财产,并且达到一定的金额),那就犯法了。再次,无效一个专利是任何人都有权利做的,所以即使你不去无效,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估计也回去的,因此,谈判的结果可能会不尽如你意。最后,从楼主描述来看,并不存在无效理由,适当地夸大也是允许的,只要不是完全无法实现;而且,为了实现现有技术无法实现的技术效果,产生一定的缺陷也是允许的,也不是无效理由。所以。。。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1、敲诈勒索是如何认定的,是否只要存在对他人威胁并索取钱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但不会关被勒索人的具体情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是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就构成本罪,其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存在后续的敲诈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或其他财产性犯罪。

所谓“小三”向吴秀波索要财物本身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更进一步,索要财物是否违法?如果索要本身合法,则其主观上便不是“非法”占有目的。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吴秀波与该小三同居七年之久,如果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双方确实存在的财物纠纷或赔偿问题可以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但不能否认该小三有权主张,至于数额多少并无质的区别。可以在法律上不予支持,不等于主张过高便是犯罪。

以威胁爆料这个行为类比,被敲诈勒索人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是否会仍旧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进一步,被敲诈勒索人在违法刑法的情况下,是否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关于敲诈勒索行为,并不涉及敲诈行为是否合法,即便是被勒索人违法犯罪,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进行敲诈。如得知某人犯罪,便以检举揭发为名进行敲诈,一样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能因为被敲诈者违法犯罪而放纵新的犯罪的发生。

2、如不管被敲诈勒索人是否有道德或者刑事上面过错,威胁爆料均构成敲诈勒索。那么是否导致了对于举报人的巨大限制,某种程度上面法律保护了坏人;

如前所述,不论被敲诈了是否违法或者犯罪,均不影响举报人依法行使检举揭发的权利,但无权进行敲诈非法取财。这里不存在对举报人的不当限制,更没有所谓的保护坏人。

3、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拘留程序前,具体谁来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证。拘留前应当已经立案侦查,当然是公安机关进行查证并认定是否涉嫌犯罪。此时只是涉嫌犯罪,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4、一旦刑拘是否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被关押状态;

是否羁押,由各个办案阶段的办案机关确定。公安机关或者将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机关均有权根据犯罪情节以及嫌疑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羁押,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措施。

5、如果举报人和吴秀波们之前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且在当时没有威胁的情况下面自愿签订,是否吴秀波们仍旧可以起诉敲诈勒索。这个跟问题1对应,敲诈勒索罪名的认定。是否有威胁如何判断,当时可能是没有威胁的,但是吴秀波们在做好局以后反咬一口,说有威胁。(1)有威胁如何认定;(2)是否直接导致“保密协议”无效。(PS:我的印象里面这种保密协议是民事范畴,一旦事件上升到刑事层面,我以前的理解,这种协议就是废纸。甚至进一步说,会不会就算吴秀波们说这个协议当时自愿签订,也能最后因为和刑事层面冲突,被作废)

如果双方之间已经解决了经济问题,女方事后没有正当理据再行索要财物,便已经具有问题1 所说的“非法占有”目的,事后的勒索行为也客观存在,便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关于敲诈勒索行为,只要可以认定女方意图通过敲诈行为向吴秀波勒索财物即可,至于吴秀波是否因此而被成功敲诈则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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