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_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22:47:58 人阅读
导读: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  原告的起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完全不是一回事。

驳回起诉简单地说这个案子不符合立案条件。例如不在管辖范围,被告不明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等等。驳回起诉的,不收取诉讼费。

例如,某甲诉某乙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经审查,被告户籍地,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不在本地,因此法院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没有证据证明。如原告诉被告民事侵权纠纷,诉称被告因为不允许自己跳广场舞造成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经查,原告在被告门前跳广场舞,被告因音乐声音过大影响正常生活出面制止,是正当的维权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一般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书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


这两种文书,原告不服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新的证据都可以上诉。上诉后,由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上诉请求,重新作出裁判文书,以二审文书为生效文书。


一、驳回起诉裁定书


  1. 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不予受理过驳回起诉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在原告补充材料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1、原告自身缺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没有明确的被告;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6、双方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告知原告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仍不撤诉的;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

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书


  • 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 原告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并按期缴纳二审诉讼费用,二审会针对上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三、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的救济


  • 原告一审没有上诉或对二审判决书也有异议,可以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对再审不予立案或对再审判决书还有异议的,可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 不得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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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都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处理决定,从字面上看二者相似,实则有很大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驳回起诉是处理的程序性事项,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处理的实体性事项。在一般情况下,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不应该受理而受理案件以后,法院做出的程序性处理。简单点说,对于不应当受理的案件,首先应该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以后就应该驳回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对应该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以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在实体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驳回起诉应该用裁定的方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必须要用判决的方式。体现在实践中,驳回起诉法院出具的是民事裁定书,而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出具的是民事判决书。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比较简单,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内容较多,依据是民法实体法。

第三,驳回起诉民事案件的上诉期是10天,驳回诉讼请求民事案件的上诉期是15天。通常情况下,裁定书是不允许上诉的,但是法律规定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综上,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适用适用条件,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不可以,一事不再理。请参考以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主体不同1、原告败诉:其实质而论是就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所形成的结果而言的。2、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二、过程不同1、原告败诉:是民事纠纷经裁判者审理并作出判断的一种状态。在这里,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败诉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种判断,凡是未经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当事人自主解决的民事纠纷不存在败诉的情形。2、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三、特点不同1、原告败诉:是针对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当事人的地位的主体才能谈得上他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2、驳回诉讼请求: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我们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的法律条文引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同志认为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找出应当引用的相应条款之后,再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条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予以驳回,即对其实体权利不予保护。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形,如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人民法院经实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条文作出相应的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我们认为,你们来信中所提的引用法律条文的方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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