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是不是死刑的一种_死刑该判死缓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0:48:26 人阅读
导读:所谓死缓,准确的说法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属于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上天有好生之德”,根据现行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给犯罪分子留了一条生路,但最终结果如何,...

所谓死缓,准确的说法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属于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上天有好生之德”,根据现行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给犯罪分子留了一条生路,但最终结果如何,还要看犯罪分子自己的表现。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改造,表现良好,那么两年期满,即可改为无期徒刑。前一阵子辽宁的一个逃犯王磊就是这种情况,他是一起绑架杀人案的从犯,被判为死缓,后被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如果表现得再更好一点,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缓刑期满,即可减为有期徒刑25年。

哪些情形才算重大立功?对照有关司法解释,条件还是比较高的,一般人是很难达到这个要求的: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而且必须要经过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有关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标准是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本省以及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当然,如果“自作孽”,那么就是“不可活”。缓刑考验期间如有故意犯罪,够不上情节恶劣的,可以不用报请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但死缓考验期要重新计算。有些人如果一直沉沦下去,有很大可能坐穿牢底;如果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依规定则要报请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最后还是那句话,几率高不高,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2015年以前会,之后就不一定。2015年之后要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而且死缓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种,题主说的是否“改判”用词不准,应该是是否会“执行”死刑。

前几天就有这个新闻,在押人员黄德军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判死缓,他却在从看守所转监狱的路上,在服务区的卫生间爬窗户跑了。不过他在30小时候就被抓,被抓是,还用到划伤了民警,在其颈部划了一刀,伤口大概有三到五厘米

何谓死缓:

死缓,全称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是指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个制度为我国所独创,创立于解放后全国性镇压反革命的运动。

比较著名的死缓案例,如吴英集资诈骗案,她最开始就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最高院没有核准该判决,发回重审后,改判为死缓。


死缓的结果:

所谓死缓,就是判处死刑,但是缓期两年,如果这两年里表现符合标准,就不在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比如吴英,就是典型的案例,先被判死缓,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因表现良好,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就可能会被执行死刑。注意,死缓执行死刑的必要条件是两个: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前,没有情节恶劣的规定,只要达到故意犯罪就执行死刑,所以有种说法是:在监狱里,最老实,最不敢犯罪的人群就是死缓犯人,他们犯罪的成本实在太高。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所以,死缓犯罪是否会被执行死刑,只看其考验期内是否故意犯罪,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标准。

比如说前面讲的黄德军案,他在考验期内脱逃,涉嫌构成脱逃罪,属于故意犯罪,但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关于"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关于“情节恶劣”,最近就有个相关案例:

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罪犯死缓期数次伤人,或将被执行死刑

著名的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罪犯吉星鹏,2013年4月25日,富二代吉星鹏怒砍妻子祁可欣60余刀致死,被判死缓。

在监狱改造的死刑考验期2年内,暴力伤害其他犯人,致两人轻伤,南京中院于2017年11月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

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四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且系情节恶劣。被告人吉星鹏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外,又再次故意伤害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应一并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吉星鹏应当执行死刑。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死刑缓刑简称为死缓,属于死刑的一种。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实践中,大多数的死缓可以顺利度过这2年考验期,减为无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首先,被判处死缓两年之后是否执行死刑取决于该犯罪分子的具体表现。在两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犯罪分子的具体表现不同而有三种结果:

  • 如果犯罪分子表现良好则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但情节较轻的,则重新计算两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 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并且情节严重的,则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换句话说,死缓其实是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他们两年的考验期,只要在这两年内遵纪守法、认真改造,就能免除一死。

无期徒刑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要把牢底坐穿,但实际上是可以获得减刑的。在服刑期间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无期徒刑最高可以被减为十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死缓转为无期徒刑的,加上两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则最短要实际服刑十五年。

当然,现在正对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判处死缓时附加“终生监禁”,即死缓转为无期徒刑后必须把牢底坐穿不得减刑。这一刑罚对于贪官污吏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对反腐倡廉具有重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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