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有权利拘留人吗_交警有拘留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7:40:12 人阅读
导读: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到2000元罚款。第一次被处罚后被发现再犯的,以及组织、...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到2000元罚款。第一次被处罚后被发现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同时,还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5年内不得重考。只要车管所查到是代替消分并获取了利益,那么就肯定是要处罚的。

当然有。

难道警察看见一个人杀害了另外一个人,在法院审判之前就只能看着他自由活动吗?

实际上,公安做任何拘留,都不必经过法院审判,

拘留分两种,

一是刑事拘留,在查清事实以后认为嫌疑人有罪的,由检察院审查后起诉到法院,这个案件最后就会经过法院判决,而且法院 判决只是确定是否有罪 ,和拘留并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是行政拘留,除了当事人对拘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个案件从始至终都不会经过法院。

你说的拘留可能有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决定一律由公安局作出,派出所无权作出拘留决定!你的朋友可能是被派出所“传唤”,但是限制人身自由达29小时的话,派出所的行为同样违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对案件有需要的情况下,警察有权利拘留人。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刑事拘留 1、从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2、关于拘留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罪该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应当逮捕的程度;二是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具体情形详见刑事诉讼法条文),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为公安机关讲,逮捕需检察院批准,拘留只需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选择先拘留,再办逮捕手续,为破案争取时间。从实质要件上看,拘留与逮捕的条件是相当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将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即暂时剥夺人身自由。

派出所对打架闹事的有权利拘留,只是对待民事纠纷和打架斗殴,涉及到刑事有权扭送公安局。

根据法律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林徽音伤害他人的造成轻微伤,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同时,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赔偿包括:医药费、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直接了当地回答会有些不尽人意:公安机关对民间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不能拘留欠债人,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公权力的支持。

(或 对于欠工资、欠报酬的,权利人<劳动者、工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控告/诉告)

但对:
一、“恶意欠薪”达需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二、对于欠债人已成“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当事债权人依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由执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欠债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的,
公安机关可对以上两种情况的“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


以上两种是“能够对‘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情形,具体地说有些复杂,大家可以看一下下边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欠债人“恶意欠薪”的

债权人可试图寻求追究欠债人“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欠债人立案侦查,这样可以对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处于修订征集阶段,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恶意欠薪”尚未达到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如进行行政治安管理拘留等>规定;

笔者积极主张:将“恶意欠薪尚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中予以增加处治安管理拘留等 处罚条款”,以增加——打击“恶意欠薪”的法律力度!)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比如:江苏省的具体标准是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欠债人已成为“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欠债人”具有: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债权人可依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或者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由公安机关对“欠债人”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公安机关可对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




交警部门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可以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拘留,依据交通安全法也可以拘留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拘留驾驶人: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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