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应该由婚前财产予以偿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谢邀请。我认为,既然结婚了就是一家人,一家人就应该不说两家话,那个家就是你们共同的安乐窝。好好过日子,夫妻间要相互忠诚和信任,心里不要有小九九,着摸那些几乎是零概率的极端事情。万一有一天谈到这件事,也会合理分割的,扣除婚前一方的实际出资,其余的全部视为共同财产。
谢谢悟空的邀请!这个问题很有趣,也富有现实意义,我来说两句。
一,婚前借钱买房肯定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是谁借谁还,不过,如果夫妻感情好,说的拢,那就两个人一起还。
二,离婚时共同债务当然是两个人分担了,至于分担比例为多少,可以用离婚协议进行规定,也可以让法院来判决。
三,还是俗话说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这是理想。在现实中,即使没有大难,夫妻矛盾仍然不可避免,关键在于怎么样看待婚姻了!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按照题主的说法,应该是没有在房产证上加对方的名字,但是仍不能直接算是题主的个人财产。
1.首付款。首付款的部分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房共同偿还贷款部分。这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如签订协议等),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3.共同还贷部分。一些人对于这部分有误区,认为房产用自己一个人的工资还贷,应该属于自己个人的房产。但是根据司法判例,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结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题主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谢谢邀请;婚前首付还贷买的房,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共同还贷,离婚后应该怎么分割,问题很明确,分割就不麻烦。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领结婚证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家庭财产由个人婚前财产和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组成,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归属权属于个人,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归属的性质。婚后的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离婚时平等分割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该房产的首付部分和婚前还贷部分,是属于单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增值部分 )占该房产总价值的比例,划出个人婚前财产部分就可以了。
领取结婚证以后,需要共同还贷,加了女方的名字,这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共同还贷的部分,( 增值部分 ) 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财产占该房产总价值的比例,男女双方各占50%的分割权利。
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婚后有共同财产的话,其中的一半是可以用来偿还个人债务的,但是具体的执行,每个法院和每个法官会有一点细节的不同。
具体还是要和具体执行法官进行沟通才能采取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