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吗_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3:25:56 人阅读
导读:违约金和赔偿金两者是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用的《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

违约金和赔偿金两者是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用的《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得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内容和性质上十分相似,均是鉴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成立的,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合同成立的重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并存时,两者原则上不能并用。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的性质属于约定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损害赔偿金也以补充性为基本功能,故两者的基本功能相同,由此决定了两者原则上不能并用。但是可以在两者之间取高者适用。

(1)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时,可要求增加;法律|教育网

(2)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过分高于损害赔偿金),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高于损害赔偿金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 《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合同法》第114条和第142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信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道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入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入可以请求入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适当减少。


总之,可以同时适用,但适用程度视情况而定。

您好,一般来讲,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里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该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方一定金额的财产。在我国的《合同法》里,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里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用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的,而不是惩罚违约方的。因此,超过一定限额的违约金,即便双方之间事前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而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某种债权的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所谓的定金罚则含义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法律上没有“订金”的概念,因此在起草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否则可能达不到原本设想的目的。《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反言之,守约方不能既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没收其定金或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由此可见,《合同法》只是赋予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将不能获得支持。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同时主张的,我们对于合同违约主要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可以分3种情况

1.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这种造成损失了,当然可以申请赔偿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违约金,但是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如果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这种情况当然可以按照合同办事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太少了,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增加违约金赔偿

所以,对同一违约事实一般来说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定金和违约金二选一和损害赔偿可以一起,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之总额在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范围内通常可予以支持(法律上不禁止,而且这是实际实务中有判例的)《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的性质: 1、性质: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只要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代替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第114条第3款)。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由于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样当事人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预先确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相比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二者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所以,赔偿损失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2、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应该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并存的。3、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这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方都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可能与违约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一致而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十分必要。《合同法》第142条第2款即体现了这种干预:违约金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从这个规定看出,虽然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单最终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关系密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4、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关系:不并用;适用违约金条款;根据实际损害的大小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5、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的约定是违约金产生的首要条件。与损害赔偿金相比,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之间既有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又有法定违约金的情况,此时违约责任的确定涉及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的协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定违约金的效力高于约定违约金。而笔者认为,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约定为准,因为在私法领域内约定大于法定。但是法律对于约定违约金低于和高于造成的损失因而需要变更的态度是不同的,只要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不考虑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损失的相差程度,但当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必须是在过分高于的损失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在实践中判定是约定赔偿损失还是违约金,应当看该约定能否排除法定赔偿损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并用,应以实际损害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

补偿性违约金与2113损害赔偿可以共用。

根据我国《合同法》5261第113条规定:“当事4102人一方不履行合1653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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