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形式_不动产和动产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3:55:04 人阅读
导读:买卖这个果园是否需要登记?如果需要登记:1、不动产买卖中交付标的物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同时进行的,交付行为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孳息...

买卖这个果园是否需要登记?如果需要登记:

1、不动产买卖中交付标的物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同时进行的,交付行为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交付后再办理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其是否支付对价,孳息均应归买受人所有。

3、先登记后交付的,则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

解答如下: 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 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 具体点就是:如果是房屋等不动产,不但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还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样物权才转移;动产如桌子,只要当事人付了签,卖货人把桌子给了买的人,物权就变动了。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分别以交付和登记为准。 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二者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或者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 2、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虽然也属于动产,但被称为“准不动产”,也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准不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区别的,一般动产的转移以物的交付为时间点,交付完成,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动产则以办理产权变更或登记为准,登记完成后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只存在一个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在第二个买卖合同关系中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该不动产灭失的风险应由第二个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买受人即3承担。2可以要求1承担违约责任。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移动性 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 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

2、个别性 动产一般来说不具特殊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都是有着它的独特性、异质性,包括位置差异、权利差异 等。

3、耐久性 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

4、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来说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动产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动产这种是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对来说它的财产可以说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不动产以登记转移风险为准(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还是按交付时风险也随交付转移)  动产按交付时期转移  一下是一些特例:  质权:风险由质权人承担(因为质物在质权人的控制下,交付主义)  留置权:同上  抵押权:又抵押人承担(因为抵押人实际上占有抵押物且拥有所有权,按所有权主义)  占有改定: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所有权虽转移但占有权未转移)  简易交付:同占有改定  租赁物:没有约定的按所有权风险转移  融资租赁物:由承租人承担(此时为两份合同,承租人享有买收人的权利却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既不用给付价款,但租赁物的瑕疵风险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请求权)  承揽合同:交付主义(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后由定做人承担)  所有权保留的合同:交付主义(所有权人拥有所有权但由他人占有  一般来说动产按交付时风险转移,不动产按登记时转移,有些情况下买受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货物灭失或损毁的由买受人承担!  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三个条文确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标的物交付主义,即风险随着交付走。也就是说,交付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其例外情形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这些例外情形有:  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路货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④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买受人受领迟延:“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出卖人瑕疵履行:“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应当注意:对所有权保留,法律仅有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从这两个条文来看,法律并未对所有权保留情形下风险的负担有特别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仍应以交付主义对待。  有些学者认为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适用交付主义显失公平,但目前法律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尚无特别规定,故认为“不动产即使已交付,但风险仍应由所有权人负担”这一观点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故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仍应以交付主义对待。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