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的构成_债务人的财产该怎样查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6:44:57 人阅读
导读:法院人少案多,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就需要一点小技巧了:一、从申请人(债权人)处打线索: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

  法院人少案多,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就需要一点小技巧了:

  一、从申请人(债权人)处打线索: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账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因此,如发现了被执行人财产时,必须马上行使先行扣留权。

  另外,绝对不要光盯住其本人,还要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二、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来挖线索: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三、从被执行人处弄线索:

  (1)套取:有律师在代理某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律师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一个账号,由公司直接汇钱,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了律师一个账号,然后律师马上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账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紧盯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从中找线索。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四、请律师依法展开调查:

  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查询。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

  对一些不能核实或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财产线索,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应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掌握以下要点: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其中,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这与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 (3)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销售利润、股票红利、不动产升值、新投资、退税等。 (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3)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 回答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这个要看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公司来认定。

若被执行人属于个人,存在多个债权时,这个时候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从上面规定来看,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那通过参与分配进行分配。对于参与分配,原则上是按照债权金额进行按比例分配。不过,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对于首封的债权人,可以在20%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所以,一旦进入诉讼,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不仅可以获得首封处置权,还能获得相应的优先受偿。

因为参与分配的对象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所以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换句话说,谁先查封,谁就能获得清偿。当然,若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话,那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就能避免首封权人获得清偿,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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