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工作时间如何定义_劳动法中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7:37:11 人阅读
导读:《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加班时间吗?最新《劳动法》全文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法》第37条...

《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加班时间吗?


最新《劳动法》全文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应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法》第39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法定节假日全年11天。

1、元旦一天《新年第一天》

2、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三》

3、清明节一天《清明节当天》

4、五一节一天《5.1当天》

5、端午节一天《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一天《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三天《10.1~10.3》
1、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300%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要么放假,要么支付加班工资,总之不允许职工调休。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200%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领导有权安排劳动者调休,调休必须在半年内完成。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正常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你计算的在公司中的星期工作小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在这点上没有违法,但是,如果你公司每天在正常工作日后加班超过1小时,或者,没有特殊原因或未保障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超过三小时

劳动法意义上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先回答题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安排劳动者每天工作12个小时,是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有不同规定的,主要如下: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超过该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现实中有个误区,企业安排单休就是违法的,其实参见前述规定单休并不一定违法。

2.在前述工作时间之外,企业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延长部分的工作时间,企业是应当支付加班费的。

3.上面说的是“标准工时”,我国还有常见的另外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这个是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批的,是以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长不应超过标准工时下的工作时间。超过的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也就是说,有些工作,比如保安,上12小时休12小时,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前提下,企业的做法也不见得是违法的。

4.超过标准工时时间和综合计算工时时间,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按照《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当就存在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除非能够证明企业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提供的,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5.一般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但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现实中有个误区,休息日安排加班就应当支付加班费,其实不然,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安排补休,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能不能安排补休呢?不可以,必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在了解上述法律规定后,有些情况下,还是要及时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但是在没跟企业闹僵之前,有时候也是“人在其中,身不由己”,无天赋之才的我们,在当下,有时候能找份自己能力范围内的还可以的工作就不错了,毕竟家里还有需要赡养的父母和嗷嗷待哺的娃,人哪有那么多自由选择的权利,哪有那么多的诗与远方呢。

这还用说吗?肯定是违法了呀!

至于这些私企为什么不执行劳动法规定,却又没有人来收拾它们,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

1、这些私企为了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险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资本的最大特点就是追逐利益,而私企恰好就是以利益最大化为自已存在的目标,一旦无利可图,将很难有私企参与。

而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最有效的手段与方法便是搞高生产工作的效率,提升劳动者的文化与综合素质。这对于普通的中小私企来说,其实是不太可能的事情,因为它们根本无力投入。

怎么办?那就采取违反劳动法的手段吧!

①、增加员工加班时间。

正常每月加班为36小时,而有些私企可能加班为一百多小时,哪管这条底线呀!至于加班费根本不按规定支付,而是企业说了算了。

②、采取非法手段逼迫员工主动离职,避免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私企为了避免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会采取一些调岗降薪等等违法手段,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从而企业便可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在很多的私企中太多太多了,完全没有任何一点对劳动法的顾虑。

③、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为私企业节省一大笔培训费用和辞退时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务派遣工是许多私企特别青睐的一种用工方式。

但是国务院在劳务派遣工的使用上,也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不能超过企业正式员工的10%。但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它们哪管你的法规与规定,只管我行我素。

2、违反劳动法不象触犯刑法,它需要有追朔人,否则有关职能部门无权主动调查处理。

由于私企违反劳动法不像触犯刑法那样,将会有公诉机关自动追究责任,介入调查处理。

它需要有人主动站出来,追究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那么有关的职能部门才会主动介入并调查处理。

这是国家对有关职能部门做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去打扰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很少有人主动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因此真正受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企业并不多。

3、劳动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小,无法起到较好的震慑效果。

客观的说,现在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对那些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处罚的力度是比较轻的。很多时候都是给予警告或者是整顿,真正受到处罚的企业并不多。

而且即使对这些企业做了处罚,但是这个力度也是比较轻的,根本无法引起企业的反思和重视。

简单的说这些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其违法的成本相对较低,从而助长了他们违法的气焰。

4、劳动者维权意识淡泊,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我利益。

很多劳动者由于自己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他们维权意识比较淡薄。而有一些人则是不敢也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害怕自己丢掉眼前的这份工作,这无疑会助长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气势,从而变得变本加厉的损害员工的权益。

当然可能与劳动者不了解维权的过程,承受不了维权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和自己的时间成本,从而主动放弃了维权的想法与行动。

那如何来改变这种现状呢?

1、国家有关的行政职能部门应该加大对违反劳动合法的处理力度,从而给这些企业造成一种震慑效果。

只有当有关的行政职能部门加大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处罚力度,增加这些企业违法之后的成本付出,自然这些企业就不敢轻易违反劳动法了。

就像现在一些欧美国家在对待违反劳动法的处理上力度是非常之大的,所以他们会严格的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而在我们国内却并不是这样,从而助长了这些私企的违法行为。

2、提高劳动者维权的自我意识。

只有当劳动者维权的意识提高之后,他们才会随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做的人多了,那么企业才会考虑自身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这就要求我们的劳动者要积极行动起来,不能被动的等待有关职能部门,主动的介入调查和处理。这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而有些劳动者由于不明白私企违反劳动法,需要我们自己主动去追溯,而不是在那里被动的等待,有关职能部门主动来采取行动。

所以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还得需要从国家相关的职能部门的处罚力度和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入手。只有双管齐下,才会有理想的效果。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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