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终身监禁罪吗_中国监狱有没有终身监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0:49:38 人阅读
导读:被判终身监禁的人在监狱里面过着怎样的生活?这些人到老不能自理了该怎么办?一、先看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被判终身监禁的人在监狱里面过着怎样的生活?这些人到老不能自理了该怎么办?

一、先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实例

一个例子就是,白恩培,2016年10月9日,因受贿(近2.5亿 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国内享受这个待遇的第一人。

三、终身监禁的执行

也就是说,终身监禁是对于那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一部分人可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或者说,这种犯罪分子,一辈子都要在监狱里度过,不可能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式迈出监狱大门,这个威慑力还是挺大的。

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由于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不能减刑为有期徒刑,即便具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这两种情形,因为无法减为有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而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至于他们在监狱里的生活,其实和普通服刑人员并没有两样,监狱就是惩罚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的,他们作为贪官,没什么可谈的,该劳动劳动,该教育教育。

四、终身监禁的刑人员,老了怎么办

至于他们将来老了不能自理,这倒不是什么问题。监狱里一般都有一个老残监区,都是一些年老体衰的服刑人员,他们可以相互照顾。

五、小结

终身监禁是一种刑九修正案新增加的量刑,意在对特别恶劣的贪官进行更严厉的惩戒,堵毒死他们通过各种不法途径迈出监狱大门的念头,也可以警告那些正在贪腐的腐败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不收手,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的人有不同的体验。笔者认为,由于国与国之间法律体系不同,最后案件的判决也大相径庭。

在我国,刑事案件判决一般分为死刑、死缓、无期、有期、拘役、管制等。其中死刑和死缓最接近提问者说的那种情况。但通常的情况是,除了死刑,一般的犯人都不可能真正“终身监禁”的;都有活着出来的那一天,或长或短。据我所知,被判“死缓”的犯人如果判决后两年内没有再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两年后都会改为无期;而现在的监狱都有所谓的奖励积分减刑制度,所以,不管是一开始判的无期还是经死缓减为的无期,最后都是有可能变为有期的。据说,国内被判死缓的人经减刑后,最后的刑期不得低于14年,最高不会超过20年。也就是说,无论死缓也好,无期也罢,最后的结果最多是坐20年牢,死缓最低坐14年,无期更低,但具体低至多少就不得而知了,听说还有保外就医的。那就等于没坐牢了。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罪大恶极的犯人想方设法也要争取到死缓,为的就是最终有出来的那么一天。是人都知道,活着就是一种幸福,做个自由的人更是一种幸福。

而国外就不同了,特别是那些西方国家,很多是废除了死刑的,代之以终身监禁。他们的终身监禁,跟我们的终身监禁是完全不同的。那是名副其实的终身坐牢,没有假释一说,也没有减刑一说。一辈子就在牢里,终其一身。这就很可怕了,你想想,一个人一辈子在一间小小的黑暗的房子里过一辈子是什么滋味?这不是生不如死是什么?所以,虽说西方很多国家没有死刑,但它们的终身监禁比死还可怕,这也是西方很多恶性案件嫌疑犯宁愿自杀也不愿被抓的原因。因为一旦被逮着,是要“牢底坐穿的”。

如此看来,死刑和终身监禁哪个惩罚更加痛苦就很明显了。在国内肯定是死刑更严更加痛苦;而在国外,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毫无疑问是终身监禁更加痛苦。

终身监禁,是我国给贪污腐败犯罪分子准备的特殊“福利”,一般的老百姓是没有权利享受的!

一、终身监禁,不是我国规定的刑罚种类,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只适用贪污、受贿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所以,只要不是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就不会享受这种“福利”。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无疑于生不如死!是严厉的惩罚!

——这是西方呼吁和坚持废除死刑群体人士的普遍看法。

一个人活着,时时刻刻被监控,没有丝毫的隐私。这是西方人无法接受的。

一个人活着,永远看不到日出日落,也永远不能走进大自然。这更是西方人难以容忍的。

一个人活着,只能像一条猪,在一个笼子里吃了就睡,睡了又吃。直到那一天咽不下去食物,孤独死去为止。对追求生命意义和质量的西方人来说,这是绝对不可以的。

这就是被判处终身监禁罪犯的“三项待遇”,全摊上了!与其这样苟且偷生,不如赶快死去!这就叫“生不如死”。

再看看判处美国终身监禁的囚犯怎样活着?

美国加州鹈鹕湾监狱,这里专门关押令美国善良民众闻风丧胆的罪犯。杀害章莹颖的凶手克里斯滕森,会关押在此。




这个监狱被称为“活死人墓”,历史上从没有囚犯活着逃狱。常年关押着2500名左右囚犯。

这里实行隔离监禁,每个人都必须独呆在不见天日的小房间内,每天超过22个小时,1天只有1个小时的在外放风或健身时间! 每一间牢房只有一扇小门,没有窗户。平时除了送饭时的狱警,压根见不到人。

关押久了,囚犯精神已恍惚,不知道何年何月,更不知道外面世界,他们就是活着的“死人”。 据调查,有多数囚犯若有权选择,会选择痛快死去!
中国有句俗话叫“好死不如赖活着
”。但若活在这样的环境里,并告诉你永远没有走出去的机会!你也许会改变对那句俗话的看法,接受美国法庭对罪犯克里斯滕森的判决。

谴责美国的陪审团员“仁慈”没用,那就是人家的玩法。还有认识观念意识上的差异。

例如;西方没有“一命抵一命”说法,凶手杀了数命数十命,也可能不用低命。

再如;中国封建社会谁试图杀皇帝,那是满门抄斩灭族罪。但这种事发生在年轻的美国,就完全没那么严重。美国小民欣克利,为了出名,竟然开枪打中了美国总统里根。美国法庭认为他是疯子,没有罪可判处,送入精神病医院封闭治疗了事。

思来想去,中国的法律更接地气,更能震慑恶性犯罪。生活在中国,远比美国安全!

一、我国的刑罚种类里,没有终身监禁的刑罚。

二、我国的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这5种。

三、相对于其它刑罚,我国刑罚中的无期徒刑、死缓对犯罪人监禁时间是比较长的,但也和终身监禁有着本质的区别。

四、刑法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还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题主搞笑呢吧,在中国有真正的终身监禁吗?

回答:都不恐怖。

原因:死刑只是在行刑之前才恐怖,是一个生命对死亡天生的恐惧,是克服不了的,但也只是吃货断头饭到行刑前。终生监禁的恐惧是一个人对于已经是去了的自由的渴望所产生的恐惧,说到底这种情绪根本就不是恐惧,是极度的得不到满足的渴望,从根子上说这种情绪和极度的饥饿极度的干渴是同一样的。

看过《血钻》吗?里面的淘钻工虽然能勉强吃饱穿暖,但是人生没有一点希望,剩下的人生是极度黑暗的,个人认为这才是应该恐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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