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_民法总则宣告死亡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0:48:21 人阅读
导读:1、申请宣告甲死亡的第一顺序人为甲的妻子2、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

1、申请宣告甲死亡的第一顺序人为甲的妻子2、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必须经过现在的收养人的同意才可以解除,不得单方面解除。《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不能。《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没有顺序限制。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第46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这两个条文对于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和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做具体的限制。结合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申请宣告失踪这个问题上,利害关系人本身是没有顺序限制的。

  在宣告死亡这个问题上,《民法通则》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是配偶作为第一顺序,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二顺序,配偶的意见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在下落不明自然人提起宣告死亡申请过程中产生矛盾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以配偶的意见为准,因为这会涉及到夫妻人身关系、婚姻人身关系。

  但这次《民法总则》在利益衡量上进行了一个更加精微细致的设计,即使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也不做顺序的限制。与之相配合,如何来平衡夫妻之间的婚姻等人身关系呢?对这个问题,《民法总则》第51条做了规则设计,配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过程中,顺序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如果配偶之外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比如下落不明之人的父母、子女,提起下落不明自然人宣告死亡,这个过程会影响到配偶之间的婚姻等人身关系,那么,如何衔接他们的人身关系呢?通过51条来进行具体配合,也就是说如果配偶再婚,婚姻关系就不能保留了,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保持婚姻关系,此时婚姻关系也可以得到法律的调整。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项:

(1)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

(2)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

(3)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原来有限制,今年民法总则颁布后修改了,现在没有顺序限制了。 民法总则: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原来没有《民法总则》,是按照《民通意见》来的,对比可以看出来。 民通意见: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20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对此,有不同看法。部分人认为民法总则没有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因此原先民通意见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顺序的规定已被改变。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杜万华在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中指出,在未出台新司法解释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的规定仍然有效。(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第19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自然人死亡条件是有两个,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体规定如下:1、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2、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扩展资料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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