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
新标准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相对于旧版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 、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 、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一本书籍,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总结了多年建筑地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八易其稿,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2002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内容涉及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浙江省建设厅主编的关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本规范是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是以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众利益为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作出控制和验收的规定。同时也适当地规定了少许外观质量要求的条款。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1月1日颁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第193号”文公告,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
我这光是电子版的规范就快3G了,你指的是那些?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这个是比较普遍的
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不发工资劳动仲裁_试用期内离职,不发工资,请问怎么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