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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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下,才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很多时候因为合同内容订立不完善等原因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完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完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应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即合同各方应相互返还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赔偿相应损失,这是一个总的处理原则。具体到民间借贷行为中,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合同被确定无效后,也应遵守这一总的指导原则,本金的返还没有争议,但关于利息如何返还或收取便成为了民间借贷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各方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关于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利息处理,主要有以下一些法律规定及解释。第一、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现正在施行的《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依据此规定,对出借方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以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保护出借人本金,向借款人收缴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利息。”第四、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间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贷方收缴。”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出借方已经取得约定利息的,应予以收缴,并处以所得非法利息1倍以上 5倍以下的处罚。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存款利息的罚款。这一规定虽对出借方和借款方都进行了处罚,但在实践中,对帮助融资的一方即出借方存在处罚过重的可能,而对借款一方因仅处罚银行利息,有处罚过轻的可能。
对出借方未取得约定利息的,如果此部分利息已约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取约定利息,这时候对借款方只损失了约定利息,其后果与借款方如约履行合同不受处罚的结果是一样的,这根本起不到对借款方的处罚作用。如果此部分利息未约定,保护出借方本金,并向借款方收取相当于银行存款利息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对出借方无处罚,对借款方来说相当于向银行借款后的结果,实际上也没有进行处罚。
总体上来说,这一无效合同利息处理的规定在一定程序上维护了相应部门规章的权威,保护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但对借贷双方来说,存在处罚过重或过轻、处罚不公正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达到合适的惩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诉至法院的大多是出借方没有取得约定利息的情形,因此更难发挥惩戒作用。鉴于此,我们可考虑在立法中明确,对这种情况不仅是出借方可以收回本金、价款方仍应按约定或银行利息履行,还应对出借方和借款方处以一定的处罚,以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
1、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含义是:
(1)绝对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2)绝对不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的,其超过的部分,借款人请求返还的,法律应当予以支付。
(3)相对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如果借款人没有支付,而出借人请求支付的,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请求返还的,法律不予保护。简单地说,就是没付的,可以不付;已付的,不得要求返还。
2、“无效”在法律上的意思就是不受法律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分为:成立与不成立;生效与不生效;有效与无效。
(1)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得成立,然后才能谈后面的生效及无效的问题。因此,成立是前提。
(2)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得依法生效,否则,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没有生效,则表明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不履行。
(3)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只有是有效的,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述之间,成立与不成立,以及生效与不生效,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有效与无效,则是一个法律判断。
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的“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朋友、亲戚,因为一些人情世故,把钱借出去时,不太好意思让借款人写借条,只是一个口头承诺,什么时候还,支付多少利息。不过大多数时候,都不主张要利息,金额小还好说,金额大的,最好写个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多少、逾期还款的利息等,当然了,有的人会说都是朋友还要什么利息,你可以不要,不在借条中约定就好。
因为“金钱”而反目成仇的大有人在,不是有句话说的好:“借钱的都是大爷,要钱的是孙子”,人性难以琢磨,特别是关于“钱”的事儿,一定要认真对待,万万马虎不得。很多人在该还钱时候,往往一拖再拖,我们肯定气啊,借钱那么痛快,还钱咋那难受呢!得给那些不按时还钱的一些惩罚,法律就规定了“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我们通常所说的月息2分)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的规定,我相信都能看懂,在此就不再做过多的解释,不过,要特别提示一下,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若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无利息,此处要注意下,别到时候起诉法院主张借款利息时,法院不支持。但是,逾期还款的利息还是可以主张的,从欠款到期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那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其逾期利息该从何时计算呢?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若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借款人仍然不还的,从催告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一般而言,举证证明催告是有一定难度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之日,为逾期利息计算之日。
现在老赖那么多,借钱时还是多注意些,毕竟每分钱也是咱辛辛苦苦赚来的。
民间借贷合同要有三要素。一是时间,二是借款数,包括金额要有大、小写,三是双方当事人签名画押。这三个要素缺失,就会认定无效合同。还有细节,比如借贷利息超过银行借贷利息多少?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无效合同不能做为证具。所讲合同无效,之前所付利息如何处理?法官既认定合同无效,当事方当然应找别的证据。其之前所付利息,倒是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所付利息耒判断借贷时间与数额。当然法官会问你为什么付利息?如何结局,相信法官自有决断。
相互之间借贷在生活中可能是难以避免的,无论是经济条件一般的工薪家庭,还是那些比较富裕的企业主,都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民间借款既然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民间借贷合法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只要借贷者用的是自己的资金借贷就是合法的,如果使用别人的资金就有可能违法。因此,借贷时一定要以自有资金,这一点很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只是要是符合出资规定的即自有资金发放的民间借贷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同样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应该收取利息呢?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民间相互借贷当然可以是无偿的即不支付利息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即收取一定的利息。可以在借贷合同或者借据上列明借贷的利率,这样的借贷合同或者借据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在借贷合同或者借据上没有列明借贷的利率,则一般认为借贷行为中不收取利息。
其次,民间借贷如果借贷双方自愿约定年利率60%,这样的约定合法吗?借贷合同有效吗?
民间借贷虽然可以有偿借贷即收取一定的利息,那么在订立借贷合同或者订立借据时当事人双方就应该就利率的高低做出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是也明确规定必须严禁高利贷。
什么情况下被列入高利贷行列呢?
一是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年化24%以内的利率是合法的,合同自然是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如何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年化36%以上的利率,那么超过36%的年化利率部分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上面说的民间借贷双方自愿约定60%的年利率,无论是不是双方自愿超过36%的部分都是无效的,都是不合法的,当然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三,如果民间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高利贷,那么借贷合同有效吗?如果借贷合同无效借款还用还款吗?
前面已经说过,民间借贷只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借贷是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中收取的利息行为也是法律允许的,同样的如果是在年化利率24%以内的本金和利息部分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如果借贷利率超过36%则属于高利贷行为,这样的借贷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如果借贷利率超过36%借贷合同有效吗?
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民间借贷签订的高利贷合同一般被认定是无效合同,也就是说,高利贷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如果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借款需要偿还吗?
一是即使借贷合同由于高利贷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借贷的本金仍然受法律保护。
二是虽然高利贷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借贷合同,但是法律规定的内的借贷利率仍然受到保护,法律规定内的借款利息也仍然是需要给付的。
当然借款人如果要求已经支付借款利率超过36%的利息部分,法律上也会支持放贷人偿还已经支付的超过36%利率的利息,而且也可以要求在以后拒绝支付超过36%的借款利率。
要注意,高利贷合同目前法院的态度是不轻易判决无效,一般认定为高于最高利息限额部分无效。题主引用的是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只能算规范性文件,在法院审判中没有什么效力。
所以高利贷合同不是当然无效的,也不可直接依据主债权无效抵押权也无效的规定认为抵押权也无效,特别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动产抵押权是登记生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判断也无权认定主债权无效抵押权也无效,只有法院有此判决权认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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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是相对于有效合同作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是否应当支付利息,这倒是一个难以碰到的问题,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为返还原物,然后依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这里的原物当然应是指借款本金,损失自然当属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不能枚举,但其中有些无效情形个人认为应当适用的是无效合同的特别处理方式,比如赌债是非法债务,当然属于无效的借贷合同,在这种无效的情形下,按照规定应当追缴一方因此获取的非法所得,那么自然所谓利息亦不在保护之列。因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支付问题应当视不同情形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