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_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9:33:29 人阅读
导读:简言之,在不考虑精神状况的前提下,所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均需要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简言之,在不考虑精神状况的前提下,所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均需要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当然,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年龄很重要,差一分钟可能就有构成犯罪与不构成犯罪的区别、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与正常处罚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一、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二、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一)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注意的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谢谢邀请。我是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前在检察院干过,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答案是:十六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很有意思。在网上,有回答十六岁的,也有回答十八岁的,还有回答十四岁的。原因在于对“完全”这两个字的不同理解。如果从“可以适用所有刑罚”来理解,就成了十八岁;如果从“已经完全可能负刑事责任”来理解,就成了十四岁。当然,正确的理解是:所谓“完全”,是与“不完全”和“不具备、未达到”相对的,十六岁以上,是“完全”;十四岁至十六岁,只对八种重罪负刑事责任,属于“不完全”;十四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属于“不具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而未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那是量刑的安排,与刑事责任无关。 在法律领域,正确理解有很大的重要性。

我另外也从事法律英语翻译,欢迎提问。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4岁,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引起了社会各方人士的广泛关注。在这个群体中,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面对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各方在不断的支招,也出现了很多有一定偏激的对策建议。在校园安全和孩子健康成长备受社会普遍关注的同时,怎样合理合法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成为大家争议的焦点。

因此,社会有部分人士认为应该通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来消除不断发生的校园暴力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单纯靠刑罚手段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应该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采取社会综合治理方式有效解决校园暴力问题。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其初衷可以理解,但有悖于国家依法治国关于科学立法的精神。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

第二,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这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复杂的社会因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所以,针对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

另外,整个社会还应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加大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

对于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一方面不能纵容,要依法惩处,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另外一方面,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监管。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共同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处理机制,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让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最大是14周岁以下。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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