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法律上仅分了优先权债权和一般债权,有担保的债权有限,普通债权等比例清偿。
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就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依次给付。如果出现债务人的同一执行财产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请求,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在法律上被称为“执行竞合”。
要构成执行竞合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有两个及以上的债权人同时请求执行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二是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可能不同,但是最终都指向了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
三是多个债权人都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并且每个法律文书之间相互独立;
四是多个债权人在同一执行阶段提出了执行申请,即各个债权人在某个时期同时或者先后提出了执行申请。
当多个债权人同时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同一财产时,根据《执行规定》和《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如下解决方法:
1.有限优先原则:多个债权人的执行请求都是金钱给付的请求,并且每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都没有担保物权,执行法院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物权优先原则:债务人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3.有限平等原则: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了多个金钱给付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均无担保物权,按照各个债权的比例受偿。
4.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破产程序受偿。
综上所述,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债务人的执行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按照《执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偿。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并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企业破产,然后按照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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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有清偿顺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债务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追讨的情况,通过起诉法院判定债务关系成立,要求债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债务。
法院面对多个债权人追讨一个债务人按照什么原则执行呢?
三、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四、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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