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_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0:51:06 人阅读
导读: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

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其中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三、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两大方面:一个就是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另外一种就是解除的时候,对方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种情况下解除,才不至于让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来看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都可以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时候,主动提出解除,这种解除是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这种提出要想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必须对方同意,只有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才可以顺利解除。比如,用人单位提出要辞退一个劳动者,而且这个劳动者也没有意见,那么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如果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指出劳动者存在哪些法定过错,否则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

其次就是有法律依据的解除。

一般劳动者提出解除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法定过错,比如,拖欠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不缴纳保险等等,如果是以这些理由提出,首先劳动者不必遵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另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这些法定过错,劳动者就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说明,然后才能够离职。而不能马上离职。

同样,如果用人单位想要提出解除劳动者,也必须要有法定依据,比如劳动者存在过错,或者用人单位存在一些法定情节,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只需要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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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用人单位如果真的是存在用工违规的情形,那么我们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可以依法来进行举报和投诉。我们首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确实你所说的用工单位存在违规,比方说没有给你缴纳社保,或者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或者等等类似的情况出现,那么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样的争议,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对于你个人来说是不合适的。

因为本身我们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必须是由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才可以获得相应失业金待遇的领取,如果你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待遇,同时也不能够获得失业金的待遇,对于自身来讲是得不偿失的,那么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首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当劳动仲裁出具仲裁结果之后,那么这样的一个结果是具备法定效力的,作为企业单位来说都应该无条件的来执行,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实际上自己就不享受相应的一个待遇了,所以说我认为即便是企业单位违规用工,那么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考虑的是怎么样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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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送达,解除即成立。如果职工不同意解除或不服或解除违法,职工签字未注明不同意解除,到了法院层面,职工很可能拿不到任何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解除理由不成立则是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便解除理由成立,但违反法定程序,未事先通知工会或起诉前未补正,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仍是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如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仍是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慎重!alsj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lsjs

1995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直接送达时职工拿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不签字,可以采取录像形式证明已送达;如直接送达被拒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快递单上写明内容。在快递寄出一段时间后,还需要到邮局去确认快递是否送达,邮局会给予正式的反馈,需要保留已送达或被拒收的证据。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以作为证据。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alsjs

程序是一方面,实体也很重要。

对于公司来讲,如果解除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对于劳动者来讲,有可能失去补偿。比如以未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未缴社保提出离职。可是劳动者并没有证据证明辞职的理由,单位又不认可,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就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有大讲究,必要时,需要付费咨询专业律师。

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单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不想干”)

  ①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提示】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没法干”)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时候想走什么时候说就行)

  (3)不需事先告知解除的情形(“没法干”)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暴威限,瞎指挥】

  【提示】根本不必告知,再不走命就没了……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不能用”)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过失性辞退(“没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没办法”)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示1】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

  【提示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3)在解除或者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谢邀。

相关法律:

劳动法

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324号)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只需要完成该解除条件。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但是,依照劳动法第32条第三款,如果证明确实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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