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是_何谓共同海损?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2:42:52 人阅读
导读: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着是不可避免的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2必须是主动有意采取的行动.3必须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谨慎的,合理的措施.4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1 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的前提条件。

2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发生的。

3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 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3条的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等形式。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到的损害、避难港费用等。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10.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

  11.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12.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3.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5.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被选择的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16.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7.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的海事请求权判决、裁定,及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关于海事请求权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 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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