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庭前能找法官吗_开庭前原告可以写书面材料给法官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9:47:18 人阅读
导读:开庭过程中法官主导这个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并举证证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开庭过程中法官主导这个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并举证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谢谢提问: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必需在开庭前的十五日以上,送达原告方的《民事起诉状》1份,《证据目录表》附证据复印件1套给被告,由被告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诉讼理由作出答辩。被告应在开庭前,把《答辩状》,推翻原告证据效力的《证据》交给法院合议审判庭、或简易审判员。因此,被告不需耍找法官查原告交法院的材料。

开庭后,原告才交给法院《证据》的,被告有权申请法官延期开庭,并申请法官送达新证据给被告单独答辩。最后,另定重新开庭时间。

法官如递返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内容的,被告方耍警惕法官与原告方串通作假案的问题。

从民事诉讼制度来看,你只需要给你的律师出具“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了(除婚姻案件,你必须参加开庭)。当然你也可以写一封信给法官,但该书信不作为你的诉讼程序中的法律依据,即法官不会采纳你的书信上主张和辩护。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民事诉讼,协商调解贯穿于案件始终。被告在开庭前如有调解的意图,可以和办案法官提前联系,通过电话或者面谈,表明自己的意图,提出调解的意见,这样也有助于法院的调解工作。当然,如果主审法官确实不能安排面谈,只能电话沟通了。开庭时,也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官沟通民事案件,促进调解协商,不违反法官办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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