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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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要了解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干了些什么,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刑事拘留。
那么,什么是法定的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刑诉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埸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最后,我想告诉大家,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不同之处。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惩罚措施,不构成犯罪,处罚完了就结束了。而刑事拘留则要严重的多,它涉嫌刑事犯罪。
看守所、监狱的牢饭不好吃。遵纪守法,洁身自好,工作学习生活,自由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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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描述问题看,有以下几点意见。一是不要盲目相信走后门。你的弟弟因打架斗殴被刑事拘留,已经涉嫌犯罪,如果是双方是单个还好,双方超过3人以上就是聚众斗殴,一旦查证属实,量刑比单过斗殴要重。就以前的观点,人一旦被抓总是相信千方百计能捞出来,或者从轻罚款了事,现在几乎不可能,所以你要静心等待,相信警察会依法办案,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不会也不可能超时办案。如果想走后门花钱捞人,到时候人财两空。
二是不要盲目聘请律师。案件只要是公安机关正常办理,且案情简单,涉及人员不多,就不必要花钱请律师,律师在前期也只能代你了解案情、申请法律范围内的变更强制措施等等。如果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有主犯从犯之分,有其他立功情节,或有重大冤情,建议你聘请律师参与。就你描述的双方打架斗殴,都有责任,如果出现打架致人重伤、死亡建议你聘请律师,如果一般性质打架斗殴,就相信警察会依法办案,你可以找到办案民警了解案件办理进度。
三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限是一至三日提请逮捕,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一至四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就是说最长30天你弟弟没有被释放的话就可能被批准逮捕了,案件将进一步侦查进入检察院起诉环节,再后来如果检察院作出是否提起公诉,不提起就会放入,提起就会到法院开庭审理,后被法院作出判决。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侦查措施,不是对公民的处罚或者定罪。
例如故意伤害行为,警方依据轻伤鉴定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不服轻伤鉴定提出异议,轻伤鉴定结果被撤销,重新鉴定结果为轻微伤,依法不能追究公民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当释放被刑事拘留公民,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刑事立案,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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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刑事拘留以后的‘’处理结果‘’决定了是否算留案底。
A,如果刑事拘留后警方在规定的法定时限内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随后提起公诉丶参与庭审,法院最后对这名当初刑事拘留之人判处了刑罚,这结果就留下了案底。
B,如果刑事拘留以后,警方提请检方批准逮捕而未批准,而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丶提起公诉,法院对当初刑拘的这名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宣告了缓刑,这一结果仍留下了案底。
C,如果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在警方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但同时又具有法定减轻丶免除处罚的情节,比如投案自首丶立功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丶且具有刑法第四丶五章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犯罪或非职务犯罪类的过失犯罪符合《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規定,经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责任,经受害人谅解和请求,检察机关最后对这名当初刑事拘留的人作出了‘’微罪不起诉决定‘’,这名当初被刑拘之人仍然被视为留有案底。
d,如果被刑事拘留后,警方侦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这名当初被刑拘之人的行为就不属于留下案底。
e,如果被刑事拘留后,经警方侦查确认被拘之人之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行为不是被刑事拘留之人所为而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这种撤销案件的结果依法也不是留下了案底。
综上所述:前A丶B丶C的刑事拘留以后的处理结果都依法认定其行为均己构成犯罪也就‘’留下了案底‘’,而只有d丶e两种处理结果均不构成犯罪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留案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如果被刑事拘留,你什么也做不了,直接就进拘留所了,派出所的人会通知家属,给你拿被子和换洗衣服以及日用品。
这是有关刑事案件程序的问题,我试着回答。
刑事拘留后不是等起诉,换句话说,刑事拘留后的下一个环节不是起诉,或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就必须要进入到后续的批捕、起诉、审判等阶段。也就是,被刑事拘留的人并非是必然要被审判有罪的人。
我们知道,刑事拘留是一种被羁押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它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但其特点是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适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短暂强制措施,它的目的是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顺利进行,而提供的保障手段。
那么,什么是刑事拘留呢?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现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些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1、犯罪后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由此可见,有权决定采用刑事拘留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行办理的自侦案件(法律修改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位犯罪案件移交监察委,案件减少),也可以决定刑事拘留。
当然,对刑事拘留法律规定了严格适用对象和条件,不是随便都可以运用的,它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侦查机关要对就拘留措施予以按时限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经讯问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犯有罪行需要逮捕的,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刑事拘留的期限是7天,如果超过时间必须经过上级审批,办理严格的延期手续,否则即违法。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延期为14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以延长到37日。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
刑事拘留后的下一步,就进入逮捕环节。如果符合逮捕条件,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就被逮捕。而逮捕后,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继续侦查。侦查终结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批准捕、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并对侦查、审判等所有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于被拘传的嫌疑人及家属,需要注意的是,拘传是法律规定时间强制措施,必须服从不得抗拒,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果其亲友在现场谩骂、围攻和殴打办案人员,致使被拘传人逃脱,将可能违反治安法规或刑律,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