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验收就使用应如何处理_工程未验收甲方擅自使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5:30:09 人阅读
导读:1、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工程未经验收,都不能算合格工程,应该由施工单位看管。如果建设单位擅自使用,那么是违法的。也可以视为建设单位认可工程质量,以后施工单位就没有维修责任了。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

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

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未消防验收而使用了,在进行验收时消防验收单位会对该项目进行处罚和要求整改。整改后在进行消防验收,就可以办理其它验收手续了。

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甲方)组织,地勘、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以上单位签字完成后的竣工验收记录即为合法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会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而是会另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所以,签字完善的竣工验收记录是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如果只是没有进行备案手续,说明已通过竣工验收,如果连竣工验收也没有通过,建设部位就擅自使用,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已承认竣工验收已通过,除了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你们承担责任外,其它出现的问题有建设单位来承担。另如果已通过竣工验收,质检站也已通过验收,还是尽快督促建设单位去备案。规定是通过验收后15日内去备案。注意:备案是建设单位去备案的,不是施工单位去备案的。

工程未验收业主提前使用,可以认定工程己验收。承包方应承担保修责任,如是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是施工质量问题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1、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完成后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不回复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此外,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的,从使用日开始视为竣工移交日期。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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