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_非法集资罪与诈骗罪有什么不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3:04:29 人阅读
导读:两者不一样。最近媒体报道了23万老人被骗99.5亿棺材本,说这个是至今涉案金额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其实这段描述有瑕疵,从集资诈骗案角度而言,这个案件的确很大,但涉...

两者不一样。

最近媒体报道了23万老人被骗99.5亿棺材本,说这个是至今涉案金额最大的集资诈骗案。

其实这段描述有瑕疵,从集资诈骗案角度而言,这个案件的确很大,但涉案数额并不是最高的,而是另有其案。涉案金额最高的,应该就是备受关注的吴晓辉案,法院认定的骗取金额达到了惊人的600多亿。

集资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比如非法集资100亿,还了60亿,集资诈骗的数额就是40亿。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集资诈骗罪要求集资人对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其实际占有后不想归还的数额部分,才能算作犯罪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如果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犯罪数额就会以总体的集资数额计算,不管在案发前是否返还投资人,都会计入犯罪数额。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这就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完全不一样,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的关键是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而不是处罚资金的使用方式。

扣除项目

当然,不管是集资诈骗罪案件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如果是被告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是应当扣除的;另外,如果是记录在被告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也应该扣除,这种情况可以说发生的非常频繁。

相关案例

比如最近案发的善林金融被控集资诈骗案,警方公布的信息“善林金融”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36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213亿余元。当然这个数字还需要进过法庭控辩双方的调查和质证之后才能最后确定。如果本案中,周伯云最终会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那被指控的集资诈骗数额就是213亿。

曾经轰动朋友圈的中晋资本,被指控非法集资400亿,案发时未兑付48亿,那如果是以集资诈骗罪起诉,犯罪数额就是48亿。

e租宝被控非法集资金额达到了598亿余元,案发时380亿未兑付;钱宝网目前被公布的涉嫌非法集资总额超过千亿元,未兑付集资参与人本金数额300余亿元。联璧斐讯金融案,目前警方冻结资产3.5亿,具体未兑付金额还要等官方消息。

作者:广强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严禁抄袭和转载,欢迎留言、私信和指教

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这样的字眼常常在新闻报道中有出现,看起来概念上有交集,但是两者之间又有怎样的实质性区别,我们又应该如何去辨别呢?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常见的表现形式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非法集资概念有这样的定义: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进行简单的概括就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且牟取回报的行为。



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债权凭证、购物卡等方式吸收资金,比如发现股票、委托理财、办理会员卡;

(2)利用民间组织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地下钱庄”;

(3)利用“传销”的形式形成非法集资;

(4)利用现在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互联网形成的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通过签订商品经销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商品销售和返租,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形式。


合同诈骗的定义和常见的表现形式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简而言之,合同诈骗就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欺骗对方,使之签订或履行不合理合同的行为。



常见的合同诈骗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的资产证明作为合同担保;

(3)签订合同收受对方货物、款项后选择逃匿,不履行义务;


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本质上的区别

①根本性的问题所在:非法集资最大的问题在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诈骗行为。简而言之,非法集资未必是诈骗,但是合同诈骗一定是以欺骗为目的。


②资金获取渠道: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而合同诈骗是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获得资金。



总结

其实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还是挺大的,不可以混为一谈。

非法集资在刑法上规定有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行为对象人数、 主观目的以及行为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相同点都在于,都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不同点在于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及采取的行为不同等等。

其实并没有非法集资罪

所谓的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刑法规定的罪名,而是指面向公众集资的犯罪的统称,包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等。所以,你绝对不会在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谁被判非法集资罪。因为这个罪名并不存在,多数人都是被判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罪等等。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集资这个用词不能被使用。比如张小雷之所以最开始对外公布的罪名就是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这意味着警方在立案时仅仅是掌握了张小雷初步的非法集资犯罪事实。但是具体是何种犯罪目前还不确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基础类犯罪,是指没有法律和相关部门许可,公开宣传集资需求,面向公众,承诺保本付息的集资行为。从前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有四个特点(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必须同时达到这四个特点,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警方介入侦查时,就会有不同的切入点确认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比如对于P2P而言,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设置资金池,是否自融或者自己归集资金,因为P2P本身就是针对社会公开宣传,提供的是承诺保本付息的借贷中介服务。但是如果是私募,则要重点查看其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投资人集资,如果是众筹,则看其股东人数是否超过法定规定人数,是否达到了非法吸存罪不特定对象的要求等等。如果是ICO,则看其是否提供了承诺保本付息或者类证券发行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看出,不同的商业主体和模式,防范非法集资的要点各有不同。

而集资诈骗罪,则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上的一个罪名,起不仅仅要求符合前面所述的四个特点,还需要集资人对集资款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集资。 也就是说,不仅仅要非法性,公开行,社会性和利诱性,还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方法。因此,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不仅仅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样为何金融管理秩序,还恶意的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对其处罚也更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而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且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甚至是死刑。

因此,从刑事侦查的角度而言,警方在最初立案时,对案件一般没有整体的掌握,其只是初步认定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但是具体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或者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需要后续的侦查工作来确定,因此,在立案之初,警方会谨慎的将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更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后续再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和是否使用欺骗手段集资的问题。这就解释了为何很多非法集资的案件,警方立案时和最后检察院起诉时的罪名会发生变化。

我们常说的非法集资是《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侵犯客体与非吸相同,都是国家金融秩序与公众财产。


但表现形式不同:非吸行为多是以投资为目的,一般亏损之后导致爆雷。而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无投资行为,类似庞氏骗局。


实践中,公司中的领导一般会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员工一般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在量刑上也有很大的差别。集资诈骗会比非吸严重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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