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吗_死缓两年是什么意思,在监狱里服刑还是在监外执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4:46:04 人阅读
导读:死缓不是介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一种独立的刑种。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死缓不是介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一种独立的刑种。 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首先,被判处死缓两年之后是否执行死刑取决于该犯罪分子的具体表现。在两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犯罪分子的具体表现不同而有三种结果:

  • 如果犯罪分子表现良好则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但情节较轻的,则重新计算两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 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并且情节严重的,则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换句话说,死缓其实是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他们两年的考验期,只要在这两年内遵纪守法、认真改造,就能免除一死。

无期徒刑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要把牢底坐穿,但实际上是可以获得减刑的。在服刑期间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无期徒刑最高可以被减为十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死缓转为无期徒刑的,加上两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则最短要实际服刑十五年。

当然,现在正对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判处死缓时附加“终生监禁”,即死缓转为无期徒刑后必须把牢底坐穿不得减刑。这一刑罚对于贪官污吏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对反腐倡廉具有重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首先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不一样的是死刑等到判决生效然后倒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死缓一般是缓行两年,在这两年内没有新的犯罪到两年后改为无期。如果故意犯罪会重新计算缓行时间,重大犯罪会在缓行期满后核准执行死刑。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包括流产的)不会判死刑,包括死缓,其他情况只有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免除死刑,既然已经判决,其他的免除死刑的情况就没有可适用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死缓既不属于主刑,也不属于附加刑,他是我们特有的一种刑罚方式,是对死刑犯一种特殊的刑法方式。意在少杀、甚杀,保证犯人的生命权受到绝对的尊重,并为罪不至死的犯人提供改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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