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_上了工伤保险,单位就不承担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0:04:33 人阅读
导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规定,工伤十级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工伤保险基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规定,工伤十级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   1、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   2、按所在省市规定支付的住院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   3、十级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   5、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   1、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标准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   2、住院前期可能存在的生活自理障碍护理费;   3、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的一小撮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终结或伤残等级鉴定后,企业停发工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康复了,能回原工作岗位上班,按工伤前之间约定工资待遇继续上班。

若工伤职工康复了,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企业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双方重新约定工资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是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交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您好!出现工伤事故以后,除了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其余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共同承担。

一:一般伤情

医疗费(工伤基金支付) 工资、福利(停工接受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4个月。单位支付。)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交通费、住宿费(医疗机构证明的、经办机构同意的、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按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二、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十级享受的待遇各省区有差异,以成都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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