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案件退回后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会撤销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搜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还是要定罪处罚的。
取保候审后还会刑事拘留吗?
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都属于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违反规定,比如离开所在市县不向有关机关报告,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不能随叫随到,拒不到案等这些情形,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法院都可以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决定逮捕或者先行拘留后提请逮捕。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办案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或者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根据案件情况,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当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法院拟判处实刑,也可能会变更强制决定逮捕。
依我之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而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其家属有权申请(放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是‘’一一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而‘’放人‘’(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法根据公共安全之考量而谨慎而为之。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话,依法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话,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为限;如果经两次补充侦查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实,且案件的证据已排除了合理怀疑,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那么,依法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仍然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其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有权‘’提出放人‘’,即变更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而释放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见: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放人);但是一一一是否办案机关就会‘’放人‘’(取保候审), 取决于‘’案件性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身危险性‘’。如果案件性质属杀人丶放火丶绑架丶抢劫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这种‘’案件性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公安丶检察机关在‘’放人‘’(取保候审)时会相当谨慎;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此案而被逮捕羁押,而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系累犯丶有前科,或有自伤自杀丶有毁灭伪造证据丶有威胁报复受害人……等再次危害社会的‘’个人人身危险性‘’。那么,因该案的上述‘’两危性‘’决定了公安丶检察机关会相当谨慎地考虑是否对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放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也有权谨慎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并非家属提出放人请求而办案机关就会更強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从法律上讲,不管是取保候审还是刑事拘留,都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已。
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开展侦查、公诉、审批,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如你所说的,在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采取取保候审后又发现漏罪,即使如此,侦办经过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也要分情况,如果仍然符合取保候审标准,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就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
相关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