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脱密期需要上班吗_退休当月需要上班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21:28:32 人阅读
导读:没有规定银行理财客户经理提出离职申请,是否必须有6个月脱密期。当事人所说的脱密期,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

没有规定银行理财客户经理提出离职申请,是否必须有6个月脱密期。

当事人所说的脱密期,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种保密事项,是双方共同遵守的:单位额外支付保密费用,当事人确保不外传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

第二,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要确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劳动性质。如果劳动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处理秘密文件,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之外,劳动者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到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同客户的接触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拉拢客户。这一原则非常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行业;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息的保密性。虽然用人单位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单位对待这些信息的态度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性质。英国普通法中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谢谢邀请。樱桃番茄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办法专业回答,因为自己不是属于这个领域。这边在网上找了一些资料宝宝们可以参考一下。

所谓“脱密”,顾名思义,即不再接触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员工通知 用人单位后,还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通知后的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 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这一制度是基于商业秘密的时效性的考虑而设计的。员工在保密部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可能会在脱密期内被公开,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便未被公开,由于用人单位的业务在不断的发展,在脱密期内一定会有新的商业秘密产生,这些新的商业秘密当 然更有价值,原有的商业秘密便在脱密期内降低了价值,即使被泄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竞业限制条款也是用人单位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一种措施,即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 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这是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竞争对手获知的一个方法。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不是用人单位 的雇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在于劳动合同中的尚未失效的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但是在脱密期内,员工 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员工也仍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种种规章制度,只是须离开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部门。这是两种制度的差异所 在。

与竞业限制条款一样,这种脱密期的安排也是需双方约定才能成立的。并且也有时间上的限制。1996年劳动部发出 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 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 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根据上述规定,脱密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比竞业限制的期限要短很多,竞业限制最多不得超过三 年。这是因为,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已没有劳动关系,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取得劳动报酬。但是脱密期不同,在脱密期内,员工 仍是员工,身份未变,劳动关系仍在,不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而为防止员工获知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在脱密期内往往无事可作,会造成人力资源 上的极大浪费。 在上面引用的条款中,还提到了脱密措施。脱密措施就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脱密期内采取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目的是为了减少已获知商业秘密的员工进一步接触商 业秘密的机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采取的措施多是将员工调离机密部门,变更劳动合同等。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不能采取限制 人身自由的方法等),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任何措施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

脱密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与非脱密期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和方式是一样的。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员工离职时怎样摆脱脱密期?一般需要员工保密的在离职的时候都会要求他们签订保密协议,只要你签订了保密协议就得遵循相关协议内容。员工离职之后对于脱密期该遵循的、该保密的内容不太了解,可以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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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

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即劳动合同法。

扩展材料:

脱密是指以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再接触商业秘密。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内,员工可以正式提出离职,但是这一阶段不再接触商业秘密,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概念吧!

1、什么是“脱密期”?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动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的实质为提前通知期。

2、“脱密期”约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可设定“脱密期”。所以,“脱密期”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建议:

1、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相关约定一定要注意,不能因为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就不敢提出异议。

2、“脱密期”经过之后,如果用人单位仍不准许员工离职,员工可以用快递形式发函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留存快递单件。在用工单位仍不履行办理退工手续时,可以收集证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这个问题,答案应当是很明显的。既有相关的规定要求,也有灵活掌握的情况。

一、从理论上来说,退休当月应该要上班。

退休当月,你领到的是在职职工的全额工资。如果发年终奖并且按在岗月份计算奖金的话,这个月应当是算你在职在岗的。因此,既然算你在职在岗,你当然就需要去上班,去工作了。

从按劳分配的角度来看,领多少钱做多少事,你领了一个月的钱,当然就得做一个月的事。所以,你有必要退休当月去上班。

有人说,我是月初达到退休年龄的,比如说我是今年12月5日到达退休年龄的,12月6日我就退休了,应该12月6日我就不用来上班了。

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因为在职职工的工资也好,退休人员的工资也好,都是按月计发的。工资、退休金都是当月1日到30日(有的可能是31日)的。你12月5日到龄,也是12月办退休,退休金是从下月1日开始领,不是从12月6日开始领退休金。如果你12月6日就开始不来上班了,那12月6日后的在职人员工资是不是可以不发给你了,12月就发你5天工资了,你这个月的收入不就少了吗?

因此,你还有必要在退休当月来上班,这样才能给你发全月的工资。

二、实际上,很多单位并不强求当月退休的人来上班。

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长了,大家都有感情了,出于人文关怀,出于单位对老职工的关爱,一般对当月退休的人员不会作过多的要求,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不会要求当月退休的人员来上班的。甚至有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前的几个月就不来上班了。但是,一些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可能就没有那么松了,有的可能只允许你提前几天不来上班,甚至有的会让你干到最后一天。

当然,也有的人员,不上班就感觉无聊,愿意到单位上班,愿意工作到最后一天。也有人认为领了一个月工资,工作到退休当月的最后一天是应该的,所以会自觉工作到最后一天。

就是说,退休当月来不来上班,要看单位是怎么要求的了。如果单位没有硬性的要求,一般是当月就可以不来上班的,或者是提前一点离岗不上班。

以上是个人的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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