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般来讲,规范的刑事判决书不会出一个不准减刑的判决。
类似的判决有终身监禁和限制减刑两种。
所谓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白恩培是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官员。
也就是说,类似白恩培这样获得“终身监禁”决定的,将会在监狱内度过余生,不可能以任何理由活着走出监狱大门。这就杜绝了他们利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减刑假释的可能性,对他本人、对有类似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产生最大的威慑力。
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做出的新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例如,某恶性强奸罪犯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按以往的减刑假释制度,他有可能在服刑17年后减刑假释出狱,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的罪犯,服刑时间不得少于25年,比照原来,实际服刑时间增加了8年左右。
有了终身监禁和限制减刑,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作案的时候就要考虑继续犯罪的严重法律后果,不用说会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法律规定了当然是有意义的,只是你没有了解到其中的关系。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假如一个人被判死刑了,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类的权利会随着生命消失而消失,但是出版自由权或者获得某种荣耀称号这些权利,不会消失,而是会被他人继承,这很可能对人民、社会、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所以法律规定之后就防止了这些情况发生。实际生活中还有更多例子。
法律规定必定有其原由,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也没有刻意去了解过所以感觉这条有多余的。
我是赵娟律师,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我,在线帮助解答。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说简单的,大家对考公务员都趋之若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意味着这个“铁饭碗”这辈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国有单位,都会受到影响,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们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有无影响。
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能大家觉得离我们更远,多数人这辈子就接触过一两次选票,甚至有些人这辈子都没有看到过这个小红纸。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这种基本的政治权利,可谓是作为一国公民的标志了,无法评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一个公民的评价会是什么样。
至于第四点,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国家还是对这一点规定的听严格的,对一个人的影响多重要因人而异。
谢谢邀请!我来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力終身。
剥夺政治权力的含义是什么呢?刑法第五十四条做了明确规定:
剥夺政治权力是剥夺下列权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
关于对被判处死刑,同时又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終生的意义在生命灭亡的同时,意味着其政治生命也完结了。由于,我不是研究法律的。具体的意义应该由司法部门解释最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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