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致人重伤需要负什么责任_正当防卫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4:14:54 人阅读
导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首先,按照描述的情况,在对方先动手后还手的行为并不属于防卫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说法。根据刑法理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

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

首先,按照描述的情况,在对方先动手后还手的行为并不属于防卫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说法。根据刑法理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挨打后还手的目的,显然更多是为了报复伤害对方而非避免继续受到伤害;尤其是,先动手方是在受到言语挑拨后动的手,即便要算,也应该算是防卫挑拨才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打架的情况,一般不会认定正当防卫。当然,如果一方已经明确停止斗殴行为而对方紧追不放,或者一方的不法侵害明显升级(从空手变持械),这时候是可以认定存在正当防卫的。

其次,问题描述情况属于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既然不算防卫,那就是打架斗殴了。民警到场后进行调解,就是依据的该条款。由于对方不愿意接受调解,警察可以依法对参与打架斗殴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的幅度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一般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打架斗殴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刑法》上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要达到“轻伤”,这里的“轻伤”并非我们日常认为的轻伤,而是法医学鉴定标准的“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鼻子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标准是“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而对方的伤害估计是达不到这个程度(否则也就轮不到警察调解了),所以题主是不会有刑事责任的。

第四,民事赔偿不可避免。毕竟是把人打伤了,赔偿医药费,再掏点营养费误工费什么的,也算是应有之意,至于金额多少,那就看跟对方怎么协商了。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正当防卫和防卫不适时的问题。在我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4项,防卫的正当性、适时性、适当性、必要性等,在本题中,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方面,被人攻击,之后反击之人重伤或者死亡,如果反击时侵权人已经停止攻击,这时候你实施反击,在刑法上成为防卫不适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按照故意伤害罪(重伤、致死)处理,除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特别明显,原则上不予认定故意杀人。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行为人遭受的攻击属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后反击,属于刑法第20条3款规定的情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属于绝对防卫,尽管造成严重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绝对防卫也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进行完毕或者侵害停止,而后采取反击行为,也属于防卫不适时,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中之意,如果反击时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一要考虑反击的力度的程度,要与侵害行为力度、程度大体相当,不要超过必要限度。二要考虑到如果是刑法20条暴力性犯罪正在发生,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旁观者,均可勇于反击,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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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不过即使负担民事责任也是要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的,具体承担比例依法由法院认定,但是如果防卫者也有人身损害的话,那么被正当防卫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问题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

1.未成年人

2.刑事责任年龄

3.追诉时效


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条明文规制: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明文规制: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指出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实施杀人行为的未成年人可能处于三个年龄段:

1.年龄<14周岁

2.14周岁≤年龄<16周岁

3.16周岁≤年龄<18周岁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见于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计算:

起点时间:犯罪之日(犯罪成立之日)
终点时间:审查、提起诉讼的时间

结论

1.实施杀人行为的未成年人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2.实施杀人行为的未成年人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1)故意杀人——需要负刑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例

—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过失致人死亡——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3)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3.实施杀人行为的未成年人年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1)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犯罪成立的时间到审查、起诉的时间不超过二十年——需要负刑事责任

~犯罪成立的时间到审查、起诉的时间超过二十年,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诉,且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需要负刑事责任

~犯罪成立的时间到审查、起诉的时间超过二十年,司法机关不认为必须追诉——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2)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成立的时间到审查、起诉的时间不超过十年——需要负刑事责任

~犯罪成立的时间到审查、起诉的时间超过十年——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3)行为成立其他犯罪

~犯罪成立的时间到审查、起诉的时间不超过追诉时效——需要负刑事责任

~犯罪成立的时间到审查、起诉的时间超过追诉时效——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4)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5)行为成立防卫过当——依照行为成立的具体罪名结合追诉时效具体判断


参考:《刑法学》 主编 高铭暄 马克昌 执行主编 赵秉志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8月第8版

《中国民法学》 主编 谭启平 法律出版社 2018年2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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