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主动援引诉讼时效_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2:04:48 人阅读
导读:从书面得知之日起计算,失效丧失诉讼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支持诉讼请求。首先,法官不...

从书面得知之日起计算,失效丧失诉讼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支持诉讼请求。

首先,法官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另外,过了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即:起诉法院会受理,即使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不能以此理由来不受理你的合法的起诉,但是对方当事人会以此理由来对你进行抗辩,导致你最终的败诉。针对该法官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于法官没有权利援引诉讼时效已过期,且法律也不允许其提出。所以被告依法可以自己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

应该受理,因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在受理后去查实的,受理的时候是不知道的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而且在受理之后还要查明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并且超过诉讼时效是由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一般法院不会主动去审查。

没有丧失胜诉权。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我国法院过去是对诉讼时效主动援引并作为判决基础的。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即是典型:“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渐摒弃“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取而代之以“诉辩式”审判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由此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原来司法解释关于法官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质疑,并在近几年形成了共识,认为应当摈弃以前的法官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做法,不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对此做出了改变,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的做法结论是丧失胜诉权是过去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现在则完全可能胜诉,并不丧失胜诉权。

依我之见一一

“欠债还钱,千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些几千年老祖宗留传下来谚语告诉人们做人要讲诚信丶正常的人际关系丶善良的民风人情丶具有“公序良俗”正常合法的民间小额借贷是基于邻里和熟人之间的相互了解丶相互邦助产生的借贷关系,依情依理依法都应该信守承诺按期归还。

可是一一如今这“有借有还”居然还存了法律问题了。简直可笑!古人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意思是人如果不讲信用,就不可能叫人。不叫人?那叫什么呢?叫低等动物丶牲畜。居然今天还有人以“借条”没有还款时间而狡辩可永远不还。

依我之见:本案例法院的判决真正体现了“人间正道是沧桑”,人间的正道是永存的,这个好的判决维护的是善良的人情民风的“公序良俗”既然借了人家的钱,无论何时都应该还人家,还有脸让人家向法院打官司还钱?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该案法院关于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亦可永远追诉的判词是完全合法丶正确的。

因此,坚决支持本案法院合法合情合理的具有“公序良俗”的优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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