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_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3:25:26 人阅读
导读:错。因为,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一、关于附条件记载事项的总结: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

错。因为,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一、关于附条件记载事项的总结: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上述三种情况是不得记载事项中,记载无效事项的情况。二、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三、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这个属于不得记载事项中的使票据无效的情况。四、票据上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银行不负责审查责任。如记载票据基础关系事项等。

签章不符合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不是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形式要件欠缺)。法律后果: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前手签章的效力。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实质要件欠缺)。法律后果:①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票据无效的原因有以下3点:  (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谢谢邀请!一般投标时投标人的无效标书通常有如下情形:1、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装订、密封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投标保证金的:4、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提交的标书: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标书的情形等。

票据无效情况有一下几点: 1、《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3、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和C说明:A、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法律并未规定该背书无效。B和C法律有明确规定。D、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但背书是有效的。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会导致票据无效:(1)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2)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4)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5)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6)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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