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属于重婚罪吗_存在事实婚姻再婚算重婚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2:01:13 人阅读
导读:通奸一般不算。有的人可能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就算事实婚姻。其实不然,我们事实婚姻也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按法律规定,1994年2...

通奸一般不算。

有的人可能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就算事实婚姻。其实不然,我们事实婚姻也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按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算事实婚姻。如果是这个时间以后,只是属于同居关系。要是按以前的司法解释,还将这种同居表述为非法同居。现在我们没有称为非法同居,只是以同居关系称之。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个在法律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重复办理结婚登记。这种算是典型的重婚犯罪行为。以前因为婚姻信息没有联网,当事人可以在不同地区办理结婚登记。一旦我们婚姻信息实现全国共通,那这种重复办理结婚登记可能就难以实现。另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必须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情形算是大家所说的事实婚姻情形。

总体来说,重婚罪的证据并不容易收集,想要定罪存在一定的难度。通奸本身就不是光明正大的事情,是秘密性的行为,不可能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所以通奸一般不符合我们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个算是我们道德调整的范围。

应该不算重婚罪,除非第三者女方能拿出与波波的合法结婚证,如果这样的话波波原配夫人是可以告男方与第三者女方是重婚罪,可以告第三者女方勾引男方。破坏家庭。

其实波波与木木有七年地下情之实,这么远久的情人关系,可以看出完全是两方两情相悦,互利互惠,双方自愿的结果,所以女方与波波的地下情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第三者女方在法律上不能要到男方一分钱,不过现实也验证了这一点,女方因为要钱而去了,牢房。

波波与木木七年之久的地下情,完全可以看出第三者女方是为了波波的名气与财富,想从人生上获得捷径,当然是非常自愿之选择,怨不得别人,毫不同情,同情就是纵容世间许许多多的第三者,社会需要正能量,不要败坏的道德风气。不过当然现在的女方第三者无疑出名了,也是现今最红的第三者,无奈的是只能在牢里享受出名带来的乐趣。

这两人的事情完全无对的一方,任何一方不值得同情,双方都应该受到大众遣责,社会不需要这样的扎男扎女。社会需要正能量,这种事更不应该浪费网络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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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新婚姻法,现行《婚姻法》还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最新的相关法规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但婚姻法解释三没有涉及重婚罪的问题,认定是否重婚应适用《刑法》及相关解释。2、如果男女有一方已经结婚,又在外以无妻名义与他人同居,不是事实婚姻,但可以认定为事实重婚。重婚包括两种:一是又领了结婚证,二是虽然没再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在合法婚姻之外共同生活。

我认为不构成。


尽管《婚姻法》早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刑法中的重婚罪,如果存在事实婚姻,仍然会被认定重婚罪。


但是,事实婚姻的一个很重要的依据: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重点就是:主观上有永久生活的目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以陈昱霖自述和六六爆料的情况来看,显然,大家都知道原配的地位的不可动摇的。吴秀波既没有许诺离婚娶她,也没有公然公开彼此同居的事实。


一个图色一个图钱,尽管一个用金刚经一个用爱情来美化自己姘居的生活,但事实上,他们都清楚,他们是没办法永久生活,也没办法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所以我认为,不犯重婚罪。当然,我只是个吃瓜群众,还是要看业内专家的意见,以及,(如果有)法院的判决。

算重婚,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关系处理。”

既然是事实婚姻,就只能是94年前形成的,94年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了,是同居关系。 既然形成事实婚姻,那么后一个登记就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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