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拍卖_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5:36:09 人阅读
导读:谢邀!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无权没收财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

谢邀!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无权没收财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在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公安机关有权查封、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在刑事案件中,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明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被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公安机关只负有保管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处理的权利。这些财物需待案件判决后根据判决进行处理。

判决没有处理的,退还原物主。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前后出台了不少的规定,但原则不变:与案件无关的,及时退还;涉案的,或及时返还受害人,或予以没收并及时上次国库。一、《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2、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二、《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扣押后三十日归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有《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部分内容如下,详细内容参考参考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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