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_破产债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4:24:44 人阅读
导读: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撤销权 合同法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因为债务转移无需债务人同意,因此甲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据此向丙公司提出抗辩。

1.甲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条件如下: 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d.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抚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等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运费符合上述条件,甲公司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2.甲公司对丁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原因是不符合第二条,乙公司一直在催交,不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戊公司也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不符合第三条,股权不同于债权,股权如不主动撤出,没有到期日。3.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讲的是代位权,即代替怠于行使权利的债务人行使其债权人的权利。4.若胜诉,次债务人应向甲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即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清偿30万欠款,清偿后,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债务人乙与次债务人丙之间3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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