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停车费归谁所有_小区车位到底归不归业主所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8:24:56 人阅读
导读:1、《民法典》的颁布,是再一次明确了这些权利,但和你们那里开发商卖车位有没有关系就不知道了。2、你说的车位到底是有产权的还是没有产权的,都不知道,一般老百姓也很...

1、《民法典》的颁布,是再一次明确了这些权利,但和你们那里开发商卖车位有没有关系就不知道了。

2、你说的车位到底是有产权的还是没有产权的,都不知道,一般老百姓也很难知道,也不知道到哪里能够查到,即使,碰巧了,能够查到,又能怎样?估计一句话“去人民法院上诉吧”,就把你推出来了。

3、车位现在的性质非常复杂,我个人认为是管理缺位导致,不要怨开发商黑心,钻空子,等等抱怨的话,没有用。没有制度约束和没有人管理才是根本的原因。

4、车位有可以卖的,也有可以租的。先说可以卖的,那就和房子一样,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就是一个没有围墙的房子,也可以说是一个场地。业主是真正的业主,享有所有权利。还有一种就是只能租的,房产开发商的产权,它不卖,只能租。如果它卖了,你就能购买到。

5、不能买的车位,是已经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如何使用,要由业委会来决定,必要时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6、地下防空设施,无法买卖,只能去租了。

7、物业在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绿地上画出来的车位,不能买卖。

总之,要收停车费,先要有真正的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书。没有产证的车位不要购买。

在回答小区停车位归谁时,我们要搞清楚现在小区的停车位分有三种。1.小区地面停车位。2.小区地下室停车位。3.小区人防停车位。

小区地面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毫无疑问,他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地下室停车位有开发商建设可以买卖(但产权问题一直有争议)谁管理谁收益。

人防停车位,根据《人民防空法》建设的战时防空设施。平时归业主所有因此它的收入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要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要搞清楚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归谁所有,如果是地面公共停车位,那么它的产权就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使用权收益权当然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这样的停车位如果需要收费,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你才可以实施。

如何判断对地面公共停车位进行收费是否合法我们要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该停车位的产权人是谁,就产权人才有权利决定该停车位是否收费。该停车位为小区公共停车位,那么它就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只有业主大会会议才有权力决定该停车位是否收费和停车费的使用;其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投票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投票的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票的结果就是有效的;再次,对地面公共停车位进行收费这一决定,是否向镇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备案通过,那么这一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提问者的描述,该小区是成立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这一决定是有违法、违规的地方:1.该决定只是业主委员会及楼长决定的,并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投票;2.该决议未向属地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该决定是非法的无效的业主可以拒绝执行,业主可以向镇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撤销其错误决定,也可以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决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免费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不能收费。

小区停车位及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停车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权法》实施前,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属于业主的地面停车位大多被开发出售获利。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对小区停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若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公有部分占用所建,则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需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物业企业无权收取费用。但小区停车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最高限。业主可在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调取开发商的规划许可证等,用以判断争议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是否应当收费,关键在于该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对于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开发商所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由于公摊面积包含在建筑面积中,一般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已经为该部分支付价款。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商及物业均不能再对该车位进行买卖、出租。但是,物业对车位的使用进行管理,可能需要向业主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关键问题是要明确物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费用?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应当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费用、合同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所以,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的收费不合理,可以与业主委员会沟通,了解收取费用的性质及收费标准。如物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或在约定外额外收费,则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进行协商,维护业主的权益。



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是为业主服务的,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按理应当由全体业主选聘。但是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开发商会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如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并且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其实这个问题是老话重谈了。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争也争不来。

小区里的车位有几种性质的。

一种是分摊了小区面积的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除了车位的管理费之外,其余的租赁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特别强调一点,一般来说,只有成立了业委会以后,这个费用业主才能拿回来,如果没有业委会,这个费用一般都挪用了。

另一种地下停车场是开发商建造,并且开发商取得了土地所有权,没有分摊小区公共面积的,这个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进行出售或者出租,但是有一个前提,必须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不能跟房子打包出售,也不能霸王条约出租,只能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进行售租。

再一个是小区的道路,或者绿地改变的露天车位,这个属于全体业主,一般来说作为公共车位或者临时车位,费用除了管理费用之外,其余的归全体业主。

还有一种特殊性质的地下车位,叫人防工程地下车位,这种车位产权争议较大,现阶段来说,产权属于国家,谁出资建造谁收益。这种车位只能租用停车,不能出售,收益归投资建造者。

小区里的车位一般来说,就这几种。现阶段政策在不断调整,也许以后会有一点点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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