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村民的安置协议_无征地批文,开发商能与被拆迁户签协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8:41:37 人阅读
导读:首先,您要确认一下当时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是否有协议的主体资格,一般情况下只有人民政府有主体资格,如果开发商有授权委托的主体。其次,如果主体适格,合同成立,一方不履...

首先,您要确认一下当时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是否有协议的主体资格,一般情况下只有人民政府有主体资格,如果开发商有授权委托的主体。

其次,如果主体适格,合同成立,一方不履行,那么要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很明确,不能。

一、开发商没有征地主体资格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是没有征地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只可以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在我国,征地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征收土地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这其中,征地批文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很多有征地批文的项目都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导致被拆迁人利益受损,何况没有征地批文的项目。


三、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偿协议可被认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况归纳如下:(1)签订合同的拆迁人不具备拆迁资格;(2)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并且没有得到被拆迁人追认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5)拆迁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就属于这其中的第一条,“签订合同的拆迁人不具备拆迁资格”。所以此协议对拆迁户是没有保障的

1、您表述不清楚,我们不能提供帮助。

2、据您表述,初步答复,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性质,不是出让的土地,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因此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3、您们主持村民开会,选出代表,在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即可,村委会也可以直接起诉,收回。

这是侵权行为,您可以诉讼索赔。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权利人的房屋,是不动产,权利人是有所有权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是不能侵犯这个权利的。开发商自然是不可以侵犯的。若开发商强制拆除您的房屋,是侵犯您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物权法》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也就是,可以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是在不相关的第三人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相关协议,或者是直接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可以请求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开发商的行为造成房屋毁损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开发商行为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尅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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