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_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哪个的效力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58:02 人阅读
导读:民法通则是民法的“基本法”,内容涵盖民法各部门法包括(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类似于民法各部门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于民法各部门法,有...

民法通则是民法的“基本法”,内容涵盖民法各部门法包括(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类似于民法各部门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于民法各部门法,有时反而低于民法部门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这些民法部门法都是“特别法”。而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民法调整的主要是财产关系,也有少量法律调整人身关系,如婚姻法。因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于1950年,比民法通则早(制定于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则没有涉及婚姻人身关系,

1,《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属于民法商法;《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保障法。

2,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

3,(1)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

(2)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在我国,商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除民法理论外,还可以参考【婚姻法】理论,配偶有要求配偶共同居住的权利,第三者实施了与该配偶共同居住的行为,导致合法配偶无法与之共同生活,两者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是故意的。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但是能否成立,待考。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环境污染的法律关系中,受污染者多为一般的群众(多为农民)。他们没有能力证明自己的损害与环境污染之间有确实的因果关系,所以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正当的保护。因此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的侵权法律关系中因果关系举证的责任由被告方即污染企业承担。具体参见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民诉法里也有相关证明)。

感谢邀请!

全盘否定法院做法的人是法盲一枚,明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一知半解,还非要评头论足以示存在,我完全无法理解这些祸国殃民的自媒体者。

题目并没有交代 清楚案件事实,所以我只能进行推测。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题目中所述情况,对方 负主要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而己方负次要责任 ,并非不负责任,那么就属于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形,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负次要责任的一方,也要对有关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一定责任不是合法合理的吗?怎么就被某些法盲过分夸大为“南京法官判决”了呢?

另外,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对事故双方之间的责任划分是交通警察的职责所在,他们会对事故处理结果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走入诉讼程序以后,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会成为判断事故双方的过错责任和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但是,我们要明白的是,这也仅仅只是一份证据而已,应该按照证据规则进行举证质证,法官决定是否采信,换句话说,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当然就会被采信,因为完全可能存在交通警察处理不公或者认定错误的情形,在法庭上法官完全可以对交通事故做出截然相反的责任认定。因此,这种情况下虽然交通警察认定只付次要责任,但是法官通过有关事实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从而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合法合理吗?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胡乱猜测,胡乱评论。

侵权法属于新法,同时属于特别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侵权法效力优于民法通则,即民法通则规定与侵权法冲突的条文自侵权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失效。注意:侵权法不能看成是民法通则的一个部门。理由如“苏州锦绣江南”所述:“我国目前还没有成文民法典,民法通则其实相当于民法典的总论部分,侵权责任法相当于民法典里面侵权法部分。你可以比照我国的刑法典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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