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纠纷诉讼时效_工程欠款诉讼时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7:05:41 人阅读
导读: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年内起诉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年内起诉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欠钱不还起诉有用的1、催要欠款,最好采取法律手段,不要用非法要账 的方式追回欠款。2、对于到期欠债不还的,最好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因为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如果胜诉之后,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5、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6、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7、《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那如何起诉呢?首先在起诉之前你要做的的看欠条,(1)看欠款内容,有没有能产生让人误解的地方。如果可以的话与欠款人协商。(2)要看欠条的金额,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未经结算工程造价,承包人追索工程欠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建设工程未经结算,工程欠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此时承包方无法得知工程款债权受到侵害,在发包方不能举出曾向承包方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证据,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取得工程款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

发承包双方未对工程造价作出最终结算,不能确定工程余款,也不能对剩余工程款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

其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应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此之前,由于建设工程未经结算,不能确定工程余款及履行期限,承包人并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然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存续的问题。因此,建设工程未经结算,承包方追索工程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应注意,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结算默认条款,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其结算值的,则工程价款和工程欠款数额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都是确定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造价确定之日起两年内行使权利,否则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一、仍然是可以起诉的,理由如下:

1、债务人合同欠款超过二年的,并不表示就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可能仍在诉讼时效之内。

2、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民仍应该正常受理。如果债务人在诉讼中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债权人仍可以胜诉。

二、作为债权人,首先要判断现在是否属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已经超过时效的同,则可以主动与对方协商,由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样就可以还款协议来确定诉讼时效,解决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障碍。

当然,因具体情况的不同,应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应对策略,如有必要,建议直接当面咨询或直接委托律师处理,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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