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合同与情形变更原则_招投标合同变更的形式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0:51:29 人阅读
导读:招标文件中,对于合同变更事项已做出明确规定的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

招标文件中,对于合同变更事项已做出明确规定的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关于变更和价百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度定。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一)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三)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合同造价版的降低或者需要更改方案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因考虑不周或者受限于编制招标文件人员的专业水平,招标文件总会有一些瑕疵甚至是错误。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只是加重中标方责任的在招投标活权动公平合理开展的前提下,招标人与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标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的,且此种更改只是加重中标人责任的,这种更改应视为正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条款:

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首先确定招标文件是什么。它毕竞是甲方一方写出的规定,那怕它符合法律,当然,它也不敢内容违法,但它绝对代表不了法律。所以,违背了招标文件,不等同于违法。

而合同,是双方协商制定的,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一旦合同签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所以签定合同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一字一句都不可马虎大意。招标文件有多长?又能包含多少东西?一份合同绝不会照搬招标文件而己。

合同如果有些条款违背了招标文件的初衷,以合同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共同组成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的内容必须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变更项目经理改变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会影响中标结果和企业履约能力,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签订的合同也没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双方协商一致到监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

新增工程量措施费计算通常按以下方式计取:常见的招标文件和合同都会约定,本工程的措施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调整外,其他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这里包干通常指的是总价措施项目,如机械进场费,塔吊安拆费等,如果的确增加使用机械措施费需要业主单独签证才能进入结算,否则通常不会计算。但增加能具体算工程量的项目如:梁、板、柱这些项目,模板工程量应按计算规则计算并进入最终工程结算。这种情况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的,通常按合同解释顺序执行,但政府招标项目不管是审计还是起诉至法院,都是按不利施工方处理,这里能就能体现施工单位就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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