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共有份额房产分割_如何解决房产共有纠纷?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7:13:05 人阅读
导读:一般是通过以下四种方法解决1、平等协商,有了纠纷先要采取协商,协商不成再用别的办法。2、人民调解。3、申请仲裁。4、法院诉讼。共有房是两个公民共同享有房产权属,...

一般是通过以下四种方法解决1、平等协商,有了纠纷先要采取协商,协商不成再用别的办法。2、人民调解。3、申请仲裁。4、法院诉讼。

 共有房是两个公民共同享有房产权属,但是在生活中总会发生纠纷,那么共有房产纠纷如何解决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理按价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双方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

  (2)处理共同共有关系的双方房屋产权时,由于两个所有者对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当这种关系终止时,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理。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无协议的,根据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共有房产纠纷如何解决”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区分份额的。 第二、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男女平等原则。2.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3. 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4.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5.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大家都知道,到已经离了婚的地步,往日的感情已经烟消云散,由爱生恨,恩断义绝,还不如快刀斩乱麻,斩断一切关系。要是在物质上再有牵扯的话,就会拉拉扯扯,纠缠不清,就不怕有瓜田李下的嫌疑?又何必当初去离婚呢?

就如楼主所说,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法院是否支持分割的这个问题,法院当然是看双方提出的诉求来决定的,只要双方愿意分割房产,法院依法一定会支持。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期间内用双方或者是单方的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离婚时,你的这套房产双方都有50%的分割权利。

要是双方都不愿意分割共同的房产,法院也会支持在房产证上双方确权,各占房产的百分比来确认归属权的。

要是双方都愿意分割房产的话,无非就是两种办法;一是把房产确权给一方,房产的确权者给另一方经济补偿。二,就是把该房产卖掉,双方瓜分现金,法院都会支持的。

可以。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扩展资料:

法院强制执行共有财产案例

张静与张佳勋于1997年结婚。2012年11月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天云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后三方产生争议。乌海中院判决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白治峰共同偿还高天云500万元,同时判决张静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乌海中院先后查封了登记在张佳勋名下的乌海银行股份48万股,以及登记于张静名下房产及车库,并且已经执行了张佳勋2014年乌海银行股权所得股息红利款115200元及高尔夫轿车一辆。张静是上述财产的共同共有人。

张静遂向乌海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其名下的房屋查封并不得拍卖,一审被判决驳回。张静不服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亦被驳回。

张静仍不服,以法院应先析产再执行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参考资料:

你好,可以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由执行局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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