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能不能保外就医_终身监禁保外就医是否可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4:31:41 人阅读
导读:这与国家的文化有关。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但都是法律语言。法律上对保外就医的规定极其严格,对于那些有着重大疾病的,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或者患...

这与国家的文化有关。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

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但都是法律语言。

  法律上对保外就医的规定极其严格,对于那些有着重大疾病的,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或者患有慢性疾病的,身体残疾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的,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章莹颖遇害性质很恶劣,虽然我们都希望这个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让这个杀人犯终身监禁。

木叔注意到一些人认为,没有判他死刑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问题,甚至是种族不平的问题。

其实不仅是对章莹颖案的凶手,很多案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都没有判死刑。

所以这件事和是不是有色人种没什么关系,本质上还是陪审团制度。

而且此案的陪审团的绝大多数是支持死刑的。

引入这个制度,美国已经有上百年历史了,也并不是说为了完全减少死刑,也有为了让案件能够有更多的平衡的声音。

我们很多人不认可这个制度判罚,这很正常,因为所处的位置不同。

面对如此残忍的案件就自然想象不到还有不判死刑的可能。因此才会对判决表示极大愤慨。

但美国也好,西方其他国家也好,他们目前的司法取向就是尽量少判死刑。

在这个问题上其实美国还走在了欧洲后面。不少欧洲国家干脆已经废除死刑了。也就是说任何犯罪都没死刑。

法国、德国、荷兰、卢森堡等都是如此。甚至委内瑞拉也是废除死刑的国家。

而美国一些州有废除死刑,但是联邦政府层面还在保留死刑,这也是章莹颖案凶手在联邦法院审理,12名陪审团中10名要堆他判处死刑的原因。

之所以废除死刑,其实和人权制度发展有关,也和宗教历史文化有关。也就是某种程度上认为生存权来自上天,不能被任何人轻易剥夺。这也是为什么最近很多国家围绕堕胎是否合法争吵不休一样。

本质上也和这种文化历史宗教有很大关系。

所以,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纯粹从法律角度看问题了,对死刑的判罚也一样。

对经济犯罪,基本上不再适用死刑,这几乎是全球的共识。但是对严重的刑事案件,各国态度就不同了。

但是对刑事案件也要区分,有些国家不设置死刑,但对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就设置死刑。

比如以色列。70年来只判了一个死刑,就是针对前纳粹头目艾希曼。

以色列的法律对死刑的规定只有在反人类罪、反犹太罪、种族灭绝罪、叛国罪等才有。经济和刑事案件都没了。

这也可能是西方整体的趋势。

问题解答

规范角度来讲,保外就医:正在服刑的罪犯,患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保外就医的疾病,按照法定程序,可准予保外就医。

看守所只是一个临时羁押场所,一般不负责服刑的罪犯。只有对于生效判决确定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不再送往监狱。

因此,在看守所不能说保外就医。如果非要说在看守所保外就医,那说明当事人已经被法院判过刑,并且刑罚已生效,这种情况下,仍需要问“法院还要判刑吗?”,显然是“多此一举”或者说明知故问。上述情形应当排除。

那很大可能的情况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但案件还没有审理终结(宣判),这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以到外面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最终是否要判刑,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外就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是会被判刑,患有疾病并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

当然,如果被告人在判决前死亡的,终止审理或者发现其无罪的,宣告其无罪。

法律条文

1.刑事诉讼法第16条;

2.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74条等;

3.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等。

最好全都死刑?执行不了死刑就终身监禁。这样的祸害不能放到外面,要不然还是一个祸害。

韩国检方25日做出审查决定,驳回了韩国前总统朴槿惠此前递交的监外执行申请,称朴槿惠的健康状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患有严重疾病或病情危及生命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意味着朴槿惠不可能进行保外就医,这是在意料之中,也是在自由韩国党包括朴槿惠和柳荣夏意料之中。换句话来讲,朴槿惠也知道检方不可能同意,而故意为之,70名议员24日联名请愿也是故意从检方入手来攻击是文在寅的政治报复。

从文在寅策划“倒朴”运动,到朴槿惠入狱被审判,说明文在寅对朴槿惠已经是恨之入骨,不会轻易释放朴槿惠。况且文在寅早就说过对贪腐案件不予特赦,可见文在寅是一心想将朴槿惠关在牢里,怎么可能释放呢?更主要的是朴槿惠拒绝承认所有罪名,律师出身的文在寅认为不仅是对法律的对抗,而且对自己的藐视。在17日朴槿惠提出保释申请后,《韩民族日报》在社论中就进行了驳斥,称“没有听过因腰椎间盘突出而停止执行监禁的事例,拘留所方面也作出了朴槿惠服刑生活没有问题的判断。虽然有满70岁的条件,但对于67岁的朴槿惠来说,还要等三年左右才能进行讨论”。报道同时对司法机关喊话,如果草率地释放曾犯下严重国政垄断和司法垄断的已决犯,只会助长践踏法治的行为。

实际上,这时已经透露出了朴槿惠不会释放的信息。
至于朴槿惠以腰椎疼痛不能入眠为由提出保释申请,经过检方实地调查,估计朴槿惠的病情确实没有达到释放的条件。因为,之前在朴槿惠刚入狱时,确实以此病曾四次到医院就诊,但以后再也没有传出朴槿惠在拘留所患病信息。这次在朴槿惠羁押期限到期的第二天突然提出保释申请,不得不令文在寅和检方怀疑,所以经过22日的现场调查,25日检方做出审查决定,驳回朴槿惠的保释申请。

其实,文在寅原本就没打算释放朴槿惠。在4月16日世越号沉船事故5周年纪念日上,沉船事故遇难家属要求追究包括朴槿惠和黄教安等17名责任人的责任,而且文在寅还下令彻查世越号沉船事故真相,哪能这么轻易就释放朴槿惠了?在文在寅下令彻查张紫妍和金学义案件,一个是指向朴槿惠,另一个是指向黄教安,案件尚无进展,释放朴槿惠这还了得。
至于70名议员联名向检方请愿,就是明知道文在寅和检方不能同意,故意把朴槿惠在狱中的病情放大,激起韩国民众的同情而反对文在寅,也可能有意想挑起民众的大规模示威游行,甚至会出现“倒朴”运动那样去“倒文”,也可以引起支持朴槿惠的民众支持自由韩国党。虽然检方以违反选举法案朴槿惠被判2年徒刑,转而进入监狱服刑。但是此案朴槿惠也没有承认罪行,也就是说仍然不值得检验。那么朴槿惠被检方强制要求服刑,也会引起支持者的强烈反对,再加上5月30日国情院受贿案二审开庭审判,和亲信干政案件大法院没有时间表判决。这就意味着,朴槿惠在文在寅的任期内是不会出狱了,从此文在寅在朴槿惠案件上,将会遭到自由韩国党的猛烈攻击和朴槿惠支持者的强烈反对和反抗,或许这就是自由韩国党想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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