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_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9:10:39 人阅读
导读:你好,可以的。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

你好, 可以的。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起算标准: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结案时间标准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

1、案件的审理期限,是从立案之日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直到6个月。2、不是从开庭之日起计算。3、《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生活中,意识里感觉:证据确凿,人证属实……或庭内外调解、协商、赔付一切顺利,特事特办,快十天半月,略慢二三月很快结案;要是证据、证人、证言难解真伪,分歧、矛盾过大或尖锐……任何一方,调和,判决感觉难以公正满意,上诉、上访、申诉,二三年或更长的也有……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这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立案日”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的,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的审查期限应计入审限。如将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之日等同于一审刑事案件审限起算立案日,那么必将把从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日的期间架空,被告人在此期间被羁押则将丧失法律依据,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因此,立案日不应是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之日,而是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之日,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日的期间应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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