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行政诉讼的举证义务倒置,是行政机关。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
这意味着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的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无差错”的举证责任,上述两项责任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与客观证明责任(objektive Beweislast)的基本原则相应,当且仅当法官对事实问题的认定真伪不明时,才能依据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证明责任分配的决定。一个“真伪不明”前提条件是:
1.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
2.被告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
3.对争议事实主张的证明需要,在举证规则领域,自认的、不争议的和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在需要证明;
4.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的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
5.口头辩论已经结束,上述第3项的证明需要和第4项的法官的心证不足仍没有改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应该提供他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的证据,同理,债权人向债务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应该提供以下证据:
1.债权人与债务人(被继承人)存在债权债务的证据;
2.债务人死亡证明;
3.债务人与被告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据;
4.证明被告继承了债务人遗产的证据;
5.证明被告参与继承遗产的证据;
6.其他需要证明的事实证据。
《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并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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