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股东没有实缴完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有债务的,股东应在其认缴范围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
2、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损失。
4、如果股东没有按法定程序清算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履行了缴清认缴注册资金的缴纳义务,就开始对公司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直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企业法人资格或宣告破产时再次履行清算义务。在公司运营期间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清算组成员并非一定是股东,也可以是外聘人员;股东都是非自然人,也可以指定代表作为清算组成员。
依据规定,有限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所以,清算组成员并非一定是股东,也可以是外聘人员;股东都是非自然人,也可以指定代表作为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清算阶段的义务主要出现在《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中,简单概括就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最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小股东和挂名股东。
甲有限责任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清算。张三是这家公司的小股东,只出资1万元,没有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你可能认为公司没清算跟张三没多大关系吧,实际上张三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公司债务有100万,他有可能就要承担100万元的债务了。
挂名股东、没参与实际经营的小股东可不是好当的,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灭失的,可能会摊上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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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目前这个状况你后面还有很大风险。首先你名下股份的出资有没有实际交到公司,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债权人是有办法要求你在注册资本额度内承担公司债务的。公司没法经营了,股东负有清算义务,清算义务怠于行使,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灭失的,股东对债权人也要承担责任,且不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
这个问答综合了经营所需资金、实缴资金、注册资本三个方面的内容!股东个人是否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无论什么形式的经营主体,在未履行认缴义务时,对个人财产均有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要求,通常情况下,经营主体的资产和个人财产必须严格区分!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法人资产与个人财产需要严格区分,不得混为一谈。法人资产属于法人经营主体,哪怕公司只有唯一的老板,也不能把法人资产视为个人财产!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法人主体的老板,对此认识不足,把法人资产与个人财产混淆在一起,在发生偿债义务时,有限责任也会变成无限责任!
虽然非法人经营主体多承担无限责任,但经营主体的资产成本费用不能严格区分的,相应的税法规范对经营主体是会有影响的。比如成本费用的扣除比例等!
根据题主对经营主体用“公司“的称呼,本文以具备法人身份的企业为例(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亏损了,要不要股东用自己的财产——保证正常经营?个人认为,无论是一个股东的经营主体,还是多个股东的经营主体,公司亏损造成经营资金不足时,是有必要根据经营需要,由股东个人出资金,保证经营主体正常生产和经营。这是追加投资或履行实缴义务的概念!
当然,市场的残酷是有目共睹的!公司严重亏损,已没有继续经营必要的,可以选择公司的退出机制!
公司无论选择何种形式退出,债权债务是资产清理的重中之重!股东是否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对经营主体的偿债义务承担责任。主要看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债务总额、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可以把债务全部还清的,股东不需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不够偿还债务总额的,股东已经全部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不需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不够偿还债务总额的,股东把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补齐,就没有责任了!
公司发生亏损流动资金不足时,为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股东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或借钱给公司、或追加投资、或履行实缴注册资本。均需要动用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不经营,选择退出的。已履行实缴义务的,不需要股东再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本文不包括股东恶意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非请自来。
注销公司,分钱呗,呵呵。
不知道怎么理解“恶意”,相对而言,注销公司很难或无法区分“恶意”、“善意”,更多的是,是否合法才是问题之所在。
不管是受什么因素的影响,大股东依法定的程序将公司注销,即为合法。比如,像这里说的大股东,估计所持公司的股份应该是占很大的比例,没有特殊约定,每一份股权就是一份表决权,如果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基本没小股东说话的余地。简单来说,像这样的情形,公司一切事务大股东说了算,不需要取得小股东的同意,包括注销公司。
再说“恶意”的问题,如前所述,怎么个“恶意”法呢?不经过法定注销程序,估计公司也很难注销。当然了,也排除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的。如果大股东确实存在通过弄虚作假致使公司注销的,小股东也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所以,不知道怎么“恶意”,不好判断。像我的理解,如果只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由于利益的分配的分歧,引发的经济纠纷,并不足以说明注销公司的程序存在“恶意”。
道理很简单,事情不清楚,不好判断。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