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_农村土地属于集体还是属于个人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9:15:03 人阅读
导读:答:农土地本来就是农民自己的土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中国人民,推翻了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以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了社会主义,公私合营改造以后,才把农村私有制...

答:农土地本来就是农民自己的土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中国人民,推翻了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以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了社会主义,公私合营改造以后,才把农村私有制土地,转变为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以,农村土地就成了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了,而没有转变成为国有制土地,这种土地所有制制度,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用《宪法》固定了下来。

另外一个原因是,我们国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宗旨,就是要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建设一个人理想的公有制(也可以叫国有制)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国家能把农村土地,都买下成为国有制,这说明国家发展的经济势力是相当强大的,哪将会离共产主义社会就更进了一步。

总之,国家土地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共主义理想社会的战略发展规划,即:先从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发展到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再发展到社会主义国有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原创于2O2O年12月7日)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答案是非常明确的,我国目前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不管什么土地,国家没有一寸土地属于私有,只是因为土地性质不一样,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和转让,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买卖和转让。比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属于商业性用地,购房者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可以随意买卖,不受限制。但农村的宅基地,不属于商业用地,不得买卖和转让。

对于本题所涉及的农民宅基地以及自留地和自留山,其实农民的使用权期限并不都是永久的。对于农民身份不变的人来说,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表述为永久,但这个永久是受限制的,比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身份发生变化,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如果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继续拥有,但使用期限由永久变为长期,到房子倒塌后自然灭失。如果农民去世,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着房产继承而转移,但继承下来的房产宅基地使用权多数也变为长期,除非继承人是农业人口并没有自己的宅基地。

至于自留地和自留山,是人民公社时期的产物,其使用权以户为单位,是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后,生产大队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存在永久问题,只是长期不变。而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农村农民原有的自留地和自留山全部纳入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自留地和自留山从此消亡。只有个别没有实行联产承包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国家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应该说,不管是宅基地也好,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好,所有权都是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凭借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可以获得使用权,不管使用权是长期还是永久,都无法改变土地所有制,即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型式。农村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土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根据用途又分为:

农村宅基地,即村民居住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和法律文证上标注的房前屋后的院子,这个土地产权也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即村庄内的道路,学校,公用设施,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等所占用的土地。

耕地,耕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根据土地法规定基本农田不得改用非农用途,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荒地,即暂时不能做为农业生产使用的荒山,荒坡等土地。

林地,即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

农业设施用地,也属耕地范围内的一种,但需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

目前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归承包农户,经营权可以流转。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土地实行联产承包制后,农民对土地视为珍宝,平常不仅精心打理自家的责任田,农闲时机,还会在山上田边开恳荒地来种。当时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第一,过去粮食产量太低,人填不饱肚子,人们想多开垦些土地,用扩大土地面积来增加粮食收成。第二个原因,当时农民除了种地也没有活干,那时候农民出外打工被视为“盲流”,属于不务正业之类。第三个原因,过去生产队时,偏远的土地,贫脊的土地荒废较多,农民再次开垦,基本上属于开荒复耕。


当时农民种地热情很高,像我们附近的山村,几乎各家各户都有人开荒地,谁看哪里合适就在哪里开垦,没有人干涉。在老百姓心中认为:不管谁的,种粮食总比荒了强,只要没人管,种时间长了,可以久霸为业!说实话,当时农民手里没钱,买不起机械,那些地都是在冬天春天农闲时用镐头一下一下刨出来的,很不容易。由于土地承包制长期不变,只要不动地,没有人拿这些曾经的荒地说事。何况后来农民离开土地进城打工的越来越多,种地只能解决温饱,不挣大钱,不能致富,农民对土地的热情越来越淡。现在很多出外常年打工的农民责任田内蒿草大深,濒临荒芜,谁还去管荒地的事。


国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准备推广土地流转政策,这两年在全国农村开展了土地确权工作。土地即将增值,土地即将变现,农民的利好来了。土地被再度重视起来,曾经的“荒地”的归属问题成了农民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的热点话题之一。要弄清“荒地”的权属问题,首先要了解中国的土地所有制问题。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土地是公有制,分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即以村集体所有,实际经营组织是村民小组。也就是说,农村的耕地,荒山,河沟等的所有权都归村民小组(生产队)所有,只有村民小组有管理权。这是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


谁的土地谁当家,承包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农民使用开垦利用必须经集体同意。当时为了填饱肚子在开垦荒地的过程中,大部分人都参与了这个行动,甚至村干部不仅没有制止,也参与了开荒,并且认为这是利村利民的好事。实际上村委会已经默许了这个事情。


现在牵涉国家依法对土地确权了,农民就应该明白,土地是集体的,农民私自开垦使用属违规,集体不收回自己可以使用,一旦集体用得着就有权收回。你若仍然要种,集体适当收取费用也是合理的。具体对这些荒地的处置办法,应听从村民集体研究的处理办法。一般来讲,你开垦的荒地,可以由你优先承包,承包费用相对会较低一些,但不会按家庭承包田给你确权!

首先纠正一下问题,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两码事,经营权属于承包土地的农民,所有权属于发包土地的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承包权和经营权,其他的人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经营权或者承包权。

承包权的获得。

《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属村集体所有,本村村民有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只有村里面的农民才有承包权和经营权,本村村民有权利参与村集体土地的统包统分,有权利经营自己承包分配的土地。本村村民错过统包统分时间没有分到土地的,可以通过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无论土地转让给谁经营,土地的所有权都归集体所有。

经营权的获得。

经营权跟上面讲的承包权又是两个概念,承包权只针对本村集体的村民,经营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也就是说,即便你是外村人或者是城市人,你也可以到农村租土地种,所以,承租是公民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条重要途径,没有土地的人,可以从村委会承租集体土地,也可以从农民手中承租农民的承包地。无论土地经营权怎么流转或者出租,土地的承包权都归本村集体的农民,土地所有权都归本村集体,承租期到期后,除了续期经营权外,经营权都得归还出租方。

综上所述,土地的所有权归本村集体,承包权归本村村民,经营权归任何想种土地的人。经营权的获得本村村民可以通过统包统分获得,也可以通过有偿转让获得。本村以外的人只能通过承租的方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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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如果村里只剩一个人,那该村的土地是不是就属于这个人的了呢?

题主提岀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

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个概念永远都不会改变,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即是村里的农民都迁岀了,这个土地依然是属于集体性质的土地。

如今农村正在进行的清产核资工作,就是要长久解决题主提岀的问题。

随着农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深入,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农村的未来,人口肯定会逐渐减少,也许就像题主提岀的那样,就剩下一个人了。但农村里的土地,或者其他资产、资源,通过清产核资后,都会搞得一清二楚。到那时,按照现有人口,折股到户,只要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有份。农民分配到自己名下的东西和资产,会白白丢给别人吗?

这就是说,还没等到村里只剩一个人之前,农村的这种问题早已经得到处理。怎么可能归一个人所有?




谢邀!这个问题有些农民朋友,容易导致误读,误判,现在说说个人意见与众友交流,互动。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属要厘清。 集体土地,包括分到农户的责任田,还有未分,留在村上的自留地,机动地等,其所有权,属村集体。另外,近期核发的责任田确权证书,不管怎么确权,土地是姓公不姓私,确权给农明的责任田,经营权,受益权,流转,投资,入股等,可有你享受,支配等权利。而所有权永远属村集体。 二,集体未分的机动机,所有权也系集体所有。 三,农民朋友有种误解,认为土地确权给自己,可以买卖,这是有违现行法律,政策精神。 据上所述,确权中的经营权,受益权,流转权,所有权有不同的政策界线。广大农民朋友看好了,否则,违法了,还不知错在哪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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