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确认亲子关系_如何确认亲子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1:59:16 人阅读
导读:温某与周某在同一家医院工作,关系超出一般男女关系。不久温某发现自己怀孕,要求周某与妻子离婚。周某害怕事情暴露对其产生不良后果,曾先后三次共给付温某5000元,要...

温某与周某在同一家医院工作,关系超出一般男女关系。不久温某发现自己怀孕,要求周某与妻子离婚。周某害怕事情暴露对其产生不良后果,曾先后三次共给付温某5000元,要求其做人工流产,但温某不同意。之后,温某生下一女孩,并在其出生证上填写生父为周某。温某曾两次找周某追要抚养费,遭到拒绝,温某遂诉诸法院。被告周某承认与温某有同居的事实,但否认孩子是其与温某所生,不同意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又不肯去作亲子鉴定。此案能否确认亲子关系,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原告缺乏直接证据,而被告又不到庭的情况下,如果判令被告承担有明显身份关系的民事责任,客观上将助长当事人对诉权的滥用,不利于对被告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周某不肯作亲子鉴定,又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孩子的出生与自己无关,那么就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依法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本案最直接的证据只有一个,就是证实孩子与周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本案中被告周某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妨碍了法院收集证据,就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同时,被告周某为了达到逃避民事责任的目的,经法院多次传唤都拒不到庭应诉,对这种无视法律、藐视法庭的当事人应当给予一定的惩戒,既维护了执法的严肃性,也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4号《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三,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法院简单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不能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行起诉,其法定代理人温某也不可能就原来的事实提供更有力的新证据,其女作为非婚生子女,也就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自己的身份,亦无法向亲生父亲获得其应得的抚养费,这显然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利。技巧提示要作亲子鉴定,其准备工作一般包括:1.人员准备:(1)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明鉴定理由;(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3)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2.资料准备:(1)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2)如系有关单位委托的鉴定的,须开具委托书。3.鉴定费用。一般是2000至3000元人民币。4.亲子鉴定的委托、采血及报告发送。(1)有关单位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由案件承办人带领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采血。亲子鉴定报告由委托单位领取。(2)个人要求鉴定者,应事先与鉴定机构取得联系,如实说明鉴定理由。被鉴定人可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鉴定报告由被鉴定人协商某一方领取或双方共同领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强制认领”,即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于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2、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这里所指亲子强制认领重大证据,分为两种:

  1、第一种是原告(小孩)与被告(父亲)存在血缘关系的肯定条件:

  (1)原告受胎期间其母与被告有同居、性行为的事实;比如合影照片、录像等;

  (2)证明父子关系的书面材料;比如手术时的签名,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3)被告对原告的抚育事实。比如汇款单,银行转帐流水等。

  2、第二种是原告与婚生推定父亲血缘关系的否定条件:

  (1)婚生父亲因远离、服刑、分居,在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

  (2)婚生父亲有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行为;

  (3)婚生父亲没有生育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为防止亲子关系诉讼泛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对申请鉴定的条件有原则性规定,批复提出:“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王艳回答如下:《婚姻法》司法解释3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必须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满足这一条件后,另一方拒绝做鉴定且没有相反证据的,才能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写起诉状,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申请亲子鉴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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