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移交公安机关_移交公安机关的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8:07:05 人阅读
导读: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是属于必经程序,因为公安机关如果要进行立案侦查的话,必须存在一定的条件,犯罪事实是肯定需要存在的,然后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这种行为要...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是属于必经程序,因为公安机关如果要进行立案侦查的话,必须存在一定的条件,犯罪事实是肯定需要存在的,然后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这种行为要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比如说犯罪虽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就不需要承担。

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否属于必经程序?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是属于必经程序。立案侦查是有条件的。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的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的诉讼行为。

法院在民事办案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应移交相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应先予立案。

对于刑事案件的调查是公安机关的责任,当然有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也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立案调查的,但不管是什么机关进行调查都并不是一个必须经历的程序,有些案件无需走到这一步。

法院将被执行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要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另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属于自诉案件,若是公安机关认为被执行人不属于拒执情形或拒绝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责任。当然,拒执的取证可能没有那么容易。

依我之见一一

“民事案件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这里的“民事案件”应该是在经法院审理后发现其案件己经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法庭才会依法裁定“因案件涉嫌犯罪需依法当事人的追究刑事责任中止审理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那么,现实民事诉讼中常见有那些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时可能以涉嫌刑事犯罪而裁定“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呢?一般来说常见的有民间借贷中涉犯罪案件丶虚假诉讼案件丶非法集资案等等,以民间借贷类案为例,其中包含的可能的刑事犯罪案件就比较多,比如因“开设赌场罪”放水形成的所谓“借款纠纷”案丶因“套路贷”形成的所谓借款纠纷的诈骗罪案丶或因抓住受害人隐私相要挟受害人形成的所谓“欠款”的敲诈勒索罪案丶因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发卡银行的信用额度达五万元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而银行仅以“普通欠款”违法向法院民事起诉……等等。

上述案件,原告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依法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民事诉讼己经涉嫌犯罪,法院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监查机关丶人民检察院丶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依法裁定后按规定全案移送上述三机关之一的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移送上述三机关之一机关又该如何处理呢?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并全案移送上述有权管辖机关的,有关机关必须依法受理而不得推诿,“该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审查是否有涉嫌的犯罪事实,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存在丶不予刑事立案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并将全案退回人民法院继续民事诉讼并依法由人民法律按民事诉讼案件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我之见:法院不予解除查封的决定是合法的。

一,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所审之案件如果已涉嫌犯罪的,法庭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全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丶调查机关依法侦查和调查处理。而本案例‘’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是完全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而‘’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的裁定,当然包括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丶扣押丶冻结‘’的涉案财产和物品,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也必须全面收集证据,包括涉案的各种‘’物证‘’,也包括查封丶扣押丶冻结各种涉案的物品。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丶检丶法机关对于公民的控告必须受理,如果经审查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必须在‘’受理后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这里的‘’紧急措施‘’,就是该拘留嫌疑人的须拘留,该查封丶扣押丶冻结财物的须立即查封丶扣押丶冻结‘’。

所以,本案例‘’法院不解除查封‘’是合法的,是合符上述法律规定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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