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_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费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0:42:51 人阅读
导读:需要缴纳续期金,不是很多,好像按照房子比例交的2021年1月1日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物权法中的这项遗留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

需要缴纳续期金,不是很多,好像按照房子比例交的

2021年1月1日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物权法中的这项遗留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目前续期费用标准尚未出台。

你买的房子一直是永久性的产权!这些一些高级知识分子有的都搞不清楚,连一些设计院有的都拎不清,有的认为国家定的房子的寿命70年,到时候都要拆掉!原来这些大家都很模糊。

我给他们说,现在这么多的房子70年到了赔款拆除,重新分配是不现实的事情,你买的房子永远是你的,70年到了有可能对房子要进行一次评估。如质量没问题的你应该缴纳土地税,因为土地是你的使用权,所以国家要适当收一些土地税,但金额可能不会很大。

但对那些有质量问题的房子;1少量质量问题的可以进行维修或外墙翻新。2有大的质量问题的进行加固处理或大修,3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的责任,所以现在建设单位的质量问题是终生制的,除非这个单位现在不存在了。如果人老了,只要庙在可以追究责任,进行整改或拆除重建!但这种情况是极个别的!!!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也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如果70年的年限到期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广受关注的70年产权续期问题,现在终于一锤定音!

酝酿多年的《民法典》即将正式亮相,其中,第三百五十九条提出: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意味着,买房相当于增加附加值:专家认为,以后居民买一栋房子,等于买了两个财产,一个是房屋,一个是房屋所占用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房屋所具备的价值更高,短期内来看房屋所具备的高价值会一定程度上刺激客户需求,人们买房更放心、更踏实了,势必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长久持有信心,短期内楼市将有望提升。虽说建筑设计寿命多数只有50年,很多房子可能三四年就已严重老化,撑不到70年产权的大限,似乎产权续期问题无关紧要。事实上,房子虽然不断老化不断折价,但房屋之下的土地价值却是永存的。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能否“自动续期”,不仅关系产权本身的完整性,而且还会显著影响到未来的房价预期。

有恒产方有恒心,当前已是最佳的购房时机,上有国家政策支持,下有各大银行的房贷利率下调,目前确实是史上最低的购房置业利率。买房一步到位,永久持有,非常吃香,现有地铁21号线凤岗站C出口的住宅项目科慧花园,御品大平墅205方,五房两厅三卫带中西厨,双主套总价也仅需约380万起,即将是该蓬勃发展板块的顶流圈层,户型稀缺,景观视野开阔,周边名企环绕,择一平墅而居,值得永世珍藏!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届满自动续期,这是现行《物权法》规定的,也是新出台的《民法典》所明确的。做这样的规定,并不是为了征收房产税铺路,而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给人民吃上一颗定心丸。

众所周知,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偿或者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另一种是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用地性质不同,分为40年、50年和70年。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造的房屋比如房改房、集资合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在满足上市条件,并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上市流通后,其土地使用权同样变成70年的使用期限。

但是,公民购买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从法理上讲,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直至房屋灭失、损毁为止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既保证了房屋所有权人物权的完整性,同时也维护了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还涉及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使用寿命只有50年,这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并不一致。而根据有关规定,住宅设计使用到期后需经过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如果房屋质量经过50年经鉴定已经不适合居住,需要拆除,那么剩余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该如何处理?从房屋所有权角度,房屋一旦拆除,即为灭失,财产所有权应自然消失。但是,由于70的土地出让金已进入房屋成本而由房屋所有人买单,也就是,虽然房屋的财产权消失了,但是,土地使用权益还存在,显然不能自然剥夺。解决途径无非就是两种,一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期剩余使用权益进行补偿;二是拆除重建,房屋所有权人另行购买房屋,当然购买价格不应再包含土地成本。而新建的房屋设计使用又一个50年,又超过了剩余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期,这样就会出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交错的情形。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显然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一款规定明确的就是土地续期,第二款里面明确的是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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