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如何继承_死亡赔偿金能否继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9:15:56 人阅读
导读: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进行分割?在前面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去看一下这个《17岁女孩父母双亡,为何被86岁外婆告上法庭?》。不过当时是站在客观的...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进行分割?

在前面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去看一下这个《17岁女孩父母双亡,为何被86岁外婆告上法庭?》。不过当时是站在客观的角度回答的,并没涉及到遗产继承和死亡赔偿金的关系问题。

我可以明确的答复:这个死亡赔偿金绝对不是遗产,并不适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办法。

大学时期关于民法和民事侵权的讨论会上,我们已经根据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各种民事的司法解释,以及意见,同时参考各地法官的案例,得出的结论就是这个死亡赔偿金不是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的遗产。

那么,死亡赔偿金到底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属于哪一种性质的个人财产呢?有没有一个具体的司法条文?在死者亲属提起诉求的时候,如何分割?分割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是很折磨人的,没有通读和领会国家继承法和民事赔偿的人是理解不透的,就连律师也不一定定性的准确。

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如下:

民法总则,继承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等。

首先定义一下公民的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该包括的是公民死亡之前享有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这个是没有疑问的。那么,这个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之后才产生的一种赔偿,算不算公民的遗产呢?对照定义,显然不是的。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之后才产生的一种赔偿行为。这种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之后,有其家属获得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对于死者来说是没有意义的,也享受不了这种权利了。

民法规定的丧葬费和抚养人的生活费是不是死亡赔偿金,这个也不是,这个应该算是对死者死亡之后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因为死者死亡之后,再也不能创造价值来抚养其生前的亲属而获得的一种赔偿。

侵权人“造成公民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在法律性质上,本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

好了,讲到这里,我们根据国家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出结论了。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进行民事侵害的人,给与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损害的赔偿。那么可以肯定的说了,这个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也不是财产损失赔偿,就是一种对死亡家属的精神抚慰金。

最后涉及的话题就是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了。但是,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具体的分割方式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抚慰性质,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实际生活状况合理分配。
亡赔偿金也不是给死者的“赔命钱”,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并不应按对半的方式平均分配。

这样的司法实践,可以给我们一个信号,就是不适用继承法中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均等份额的规定。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和死者的生活关系最紧密的,依赖程度最高的,分配到的死亡赔偿金会占大部分份额,比如80%,其他则占比20%,比如丈夫死亡的,其妻儿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要占比80%,而其父母则是20%的比例。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赔偿金是不能当做遗产继承的。

首先公民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并不在此列。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后才产生的,并且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遗产如果有遗嘱的话按遗嘱来继承,像您这种情况肯定没有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死亡赔偿金是指公民死亡以后,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给相应人的相应款项,也就是直接赔偿给近亲属。

当然,在本案中,两者的分配方式是相似的。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首先,从遗产的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继承法》中可以明显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含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内。  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而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其并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正是由于其不属于死者遗产,债权人不能对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  最后,死亡赔偿金并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虽然两者都是因为公民死亡才产生,但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产生的,并不属于公民的遗留财产。针对遗产,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予以处理,但是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能立遗嘱处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母亲健在,父亲的死亡金如何继承?

母亲健在时讨论父亲死亡金的问题,似乎有些难为情。由母亲掌管就行了。这样的事情以不讨论的为好。

丧葬费和抚恤金不是继承

参保人(在职或退休)死亡后,其家属凭死亡火化证明和身份证,到原单位或县市社保局窗口办理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手续。黑龙江省企业参保人死亡自2011年7月1日起丧葬费4000元,抚恤金6000元。两项相加10000元。

丧葬费,顾名思议,是死亡后运尸费,停尸费,火化费,骨灰盒及骨灰存放,其它处理丧葬的费用。

抚恤金,是对死者生前家人的慰问,安慰和安抚的资金。

提倡厚养薄葬,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如黑龙江企业参保人死亡,丧葬费用一结算,估计所剩无几。所剩有余,死者儿女平均分配。不足部分,儿女平均分摊。

黑龙江省企业参保人死亡,抚恤金为6000元,参照遗产处理。如没有遗嘱,按法定遗承。其父与后母再婚领取结婚证,为合法夫妻。先分出抚恤金的一半3000元给后母,其余3000元由后母加上几个儿女均分。如系搭伙未领证,后母无权领取抚恤金。由前妻所生儿女和"后母“所生儿女均分这6000元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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