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解读_农村确权政策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6:21:48 人阅读
导读:笔者从事了多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特结合工作实际作答。第一,2020年的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沿用原来的宅基地政策,只是对政策的执行是越来越...

笔者从事了多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特结合工作实际作答。

第一,2020年的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沿用原来的宅基地政策,只是对政策的执行是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

说穿了,就是宅基地基本政策没有变,从上到下并没有出台新的宅基地政策。若非要说有“变”,梳理一下也有以下2点变化:

(1)宅基地的审批确权由原来的国土部门调整到了农业部门,具体到乡镇就是村建办调整到农业服务中心;

(2)宅基地政策管理更加规范,执行政策也更为严格,就是说执行政策时“严格打表”了。

第二,宅基地“3不1退”,是地方的叫法,各地的具体内容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3不”,有的是针对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如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也有的是针对不能确权的情况的,如有争议的宅基地不能确权,无农房的宅基地不能确权,非农户口人员购买的宅基地及农房不能确权。当然,另外还可能有其他说法。笔者这里主要指的是第二种,对不能确权情形进行概括。

至于“1退”,各地也有不同的说法,如退回城镇户口人员非法购买宅基地的确权申请,也有退回房屋灭失的宅基地确权申请,还有指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比如,笔者这里又启动了新一轮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工作,农民可以将闲置的宅基地及农房有偿退出变现。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农村的土地,宅基地确权,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革命时,就已经确权了,沒收了地主,富农多余的房屋,宅基地,分配给贫雇农没有房屋和宅基地的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住者有房屋的政策,后来毛主席考虑到中国民族5000年的私有制没有使农民富裕起来,由当时的互助组升级为人民公社,集体生产大队,国家把土地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城市为中心,沒有农村,沒有人耕种管理的山区,林地等收归国有,简称国有土地,另一种是以农村,自然村为中心,有人耕种管理的地方,统一收归集体管理,简称为集体土地,原来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统一收回集体,以自然村为基础,设立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及生产小组,农村土改时分配给农民的宅基地一直延续到80年代的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很快,但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无宅基地的农民,在自己家里的耕地上无乱建房,为堵住农民无乱建房,这些地方首先推出了无宅基地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报乡镇土管所批准的政策,近些年来农村城市化的发展模式越来越快,农村住宅,宅基地的问题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有许多农村出现了有户口无宅基地,有户口宅基地过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出台了有户口无宅基地,有户口宅基地过多,互相调剂的办法,有户口沒宅基地的村民,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分配村民,宅基地过多的村民(严格意义上讲,有的村民户不是宅基地过多,因为宅基地都是村集体的,而是上辈老人留下来的房屋太多),在新农村规划中,按照当地政府一户一宅的统一标准,在旧房拆迁时,村民宅基地安标准多出来的部分,由政府统一征收,补偿房屋的损失费。国家出台的一户一宅基地政策,当然是宅基地越多越好,可是按标准多出来的部分国家要征收回去,补偿给你损失费。

农村宅基地一定要确权。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于去年已经完成了,宅基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但是现在仍有部分农民朋友没有进行确权,这部分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怎么办?会有那些影响?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是难以确定合法性。确权之后的证书发放,是对你宅基地和房屋的一个认可,一种法律保障,如果你没有进行确权或者确权不合格,那么你的宅基地权益就少了合法性。二是不能进行抵押贷款。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提出,以及宅基地确权工作,都意味着宅基地的财产属性不断增强,如果你没有确权证书,那就享受不到抵押贷款这一功能。三是不能进行合法的转让和交易。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完成,意味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断放活,目前国家允许宅基地出租等政策,但宅基地的合法流转,是以确权为基础的。四是影响拆迁补偿。现在农村发展很快,城中村、城市郊区以及试点乡村,面临拆迁补偿,如果你没有宅基地确权,获得宅基地拆迁补偿将面临未知性。

如果你还没有进行宅基地确权,建议你赶紧到相关部门咨询。

关于农村房屋确权的相关政策,想必很多人还不了解。那么你知道2018年关于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整理的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欢迎阅读收藏!

2018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

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

一、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二、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四、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六、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但因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法院在判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时,一般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棠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15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

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一边是农民房屋永远归农民所有,并且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另一边却强调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硬是整出“房地分离”奇迹。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无疑成为亟需跨越的障碍。

对于表面已经建有房产的农村宅基地来说,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实际操作中本身是个悖论。农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产时候,不会加上其房产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条款,而租房特别是买房者也不会认同房子是我的、宅基地还是原户主理念,更不会双脚离开地面悬浮于宅基地上空。换句话说,农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时,与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使用权转让。

即便如此,已经出售房屋的农民与宅基地还是脱不了干系,假如邻居之间发生宅基地界限扯皮纠纷,以致对簿公堂,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出卖房产的原农户出面打官司。如果说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忧的话,那么处理未建房宅基地问题就有些棘手:农民名下宅基地面积超标,自家建房后还有大片空地足够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长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资源长期闲置浪费。

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农村房屋倒塌不能确权?这类房屋不仅能确权,还有补贴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够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将会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将会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由此可以看出农村闲置倒塌的房屋不能够确权,并且宅基地将会被弄成集体组织收回。

不过农村房屋倒塌也会根据其实际情况而定,因为导致房屋倒塌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长期闲置由于自然侵蚀倒塌、受到自然灾害倒塌等,这些情况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长期闲置导致房屋倒塌是由于农民放弃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导致宅基地未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所以根据目前国家对农村土地整治的相关政策,这一类的宅基地将会被收回,而宅基地上倒塌的房屋也会被拆除,不能够进行确权,如果农民需要重新修建房屋进行确权,则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重新申请宅基地。

而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倒塌,主观上来说并不是农民自身原因导致房屋倒塌,而是不可抗力因素,农民朋友也是受害群体,所以对于这一类的房屋,根据国家相关《关于因灾倒损农村居民恢复重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会给予农民救灾安抚政策,根据农村房屋倒塌对象的家庭情况以及受到灾害的程度给于300-800元/平米不等的补贴,或者为其另选地址进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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